2017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C项:该项修改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新增加了说明书的某一技术特征,这种修改是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修改。且获得说明书的支持,应当被允许。C项正确。顺便提一下无效程序中对该问题的标准。根据指南的规定,在无效程序的修改中,“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为何复审和无效程序在该问题上标准不太一样呢?原因是无效程序是授权后的程序,修改涉及到公众对保护范围的预见问题。而复审是授权前的程序,此时的修改不涉及公众的利益,因此,在该问题上标准比无效程序来的宽一点。

D项:指南第第4部分第2章第4.2节规定,修改不允许“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D项错误。

28、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 ),依( )而启动的程序。 A.申请提交之后 申请人的请求 B.申请审查中 专利局的职权

C.公告授权后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 D.公告授权后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请求 【答案】D

解析: 基于总体上讲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财产权,即由于专利检索的不周延和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动态性,各国专利局均不担保授予的专利权没有问题。故各国均有授权后给公众或利害关系人一个提出质疑的机会或程序。或者叫异议、或者叫撤销。我国叫无效程序,因此,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必须是授权后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来启动的程序,尽管往往是利害关系人启动的。

A项: 没有授权由申请人启动是错误的,A项错误。 B项:在审查中由专利局来启动也是错误的,B项错误。 C项: 授权后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启动也是错误的,C项错误。 D项:授权后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来启动是正确的,D项正确。

29、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以下哪项规定的理由? 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B.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 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答案】B

解析: 细则第65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A项: 细则44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初审范围,A项错误。 B项:细则第65条第二款规定了无效的理由,B项正确。 C项: 细则第60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提出复审的手续,C项错误。 D项:细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的也是复审程序,D项错误。

30、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证据有技术设计图纸,在一个月内补充的证据有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并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硕士论文、《光电技术手册》和技术人员的书面证言作为证据,请求人结合上述证据详细阐述了被请求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以下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予以考虑 B.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考虑 C.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硕士论文和《光电技术手册》予以考虑

D.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书面证言不予考虑 【答案】D

解析: 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4.3.1节关于请求人提交证据规则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即请求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证据。而本题在口审中提交的书面证据,是不符合规定的。

A项: 基于口审中提交的书面证据不予考虑,A项错误。 B项:基于口审中提交的非书面证据,可能考虑,B项错误。

C项: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口审中提交的技术手册等公知常识证据是可以考虑的。但硕士论文不属于公知常识,不能予以考虑。C项错误。

D项:除公知常识外的书面证据,应当在无效请求一个月内提交。在口审中再提交的,不应当考虑。D项正确。

二、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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