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

设标准第十六条表1的规定。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建设资金义有保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本条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综合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凋整。

第十八条 预防保健工作是综合医院的医、教、研、防四大任务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口日趋老龄化,人民群众的卫生观念和保健意识也日益增强。

因此,医院中预防保健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但各医院内预防保健的工作用房都比较拥挤和简陋,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工作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本建设标准依据《防疫法》的要求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

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与医院建设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以所承担的地段保健人口数量为基本参数,故将其单列出来,另给面积。“九六标准”规定,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用房9平方米。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普遍反映面积指标偏紧,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对现状调查资料的分析研究,在修订时,将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人均工作用房面积增加到2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本条所定面积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号)有关规定,同时结合综合医院科研机构具体特点确定的,主要州丁科研业务用房的建设。其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与医院共用。“九六标准”规定,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数量,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在我国,设在医院中的

医学科研机构,多为“院办所”(也有所办院或院、所分立)形式,专门从事科研工作人员数量不多,编制也少。但科研工作与临床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且人多数临床高级人员均有科研项目并定期进行科研工作。在本次修订中新标准规定,承担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九六标准规定,每位专职科研人员的用房面积按25平方米配置。随着医学科学发展与学科分类细化,科研用房的面积也需要增加。根据《科研建筑I:程规划面积指标》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将原来规定偏低的25平方米调整为32平方米。以保证实际工作需要。在建设科研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中间实验动物室,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因一般综合医院不设实验动物室,故本条规定的科研用房指标中不包括该项内容。需要时,可按卫生部发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有二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本条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本条所列14个作为本建设标准的单列项目,供建设单位选择使用。其中有些虽属于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范围,但又不是所有综合医院都必须建设的非共性项目,所以予以单列。这些项目的建筑面积是在对综合医院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各地在综合医院的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使用。

第二十二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家属和健康检查(咨询)者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并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参与医院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当地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综合医院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三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气候的变化,冬季采暖已不仅限于寒冷地区,但也并非是全国所有综合医院都需要采暖设施。所以,本次修订“九六标准”时,将采暖设施的配置要求单列一条,并且未明确具体面积指标。实际工作中,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需要,按采暖方式的不同,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设计.另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工作在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都有承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在变

>>灞曞紑鍏ㄦ枃<<
12@gma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