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业务指引-上海律协6210558培训课件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立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律师事务所与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办理,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争议的产生。

第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中的风险及防范 (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中的主要风险

1、服务不到位导致顾问单位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法律适用不当导致顾问单位经济损失导致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工作方法不当导致顾问单位经济损失导致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风险的主要防范措施

1、加强律师自身的素质建设,做到与时俱进; 2、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及工作责任心;

3、为顾问单位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使责任明确化,从而减轻及防范风险;

4、对于顾问单位的违法要求律师应即时拒绝,并向顾问单位阐明拒绝办理的法律依据。

第十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尽的其他义务 (一)保密义务

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除按照顾问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外,同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在顾问合同到期亦应当将上述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了解的秘密、机密视为后合同义务而予以保密,严格恪守行业规范及执业道德。

(二)防止利益冲突义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如果同时担任合同双方或当事人双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与其均有利益关系的,应依照相关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来避免因此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并积极向顾问单位进行解释或说明防止争议及纠纷的产生。

(三)防止不正当的同行竞争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来进行同行业的竞争。防止行业内部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及诋毁同行的行为出现。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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