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 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⑵ 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⑶ 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⑷ 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⑸ 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⑹ 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4.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
5.三、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㈡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
位的职责、专业技术水平、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㈢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参照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制定。
2.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执行。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核准。
㈠ 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㈡ 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㈢ 区县(自治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㈣ 区县(自治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 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6);
㈡ 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区县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㈢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㈣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㈤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㈠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
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㈡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㈢ 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 三至四级职员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㈡ 五至六级职员岗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