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发〔2008〕2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人事部备案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此项基础性、创新性且事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局的重要工作。要切实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健康、有序地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及我市
行业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㈠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㈡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㈢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
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人事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会同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行业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在行业主管
部门指导下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结构比例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㈠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㈢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全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总体控制标准见《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附件1)。
㈠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㈡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㈢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㈠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或二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
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附件2:《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4.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5.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附件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1)。
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
⑴ 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3:4:3; ⑵ 区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4:5; ⑶ 乡镇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5:2.5:7。
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如下(附件1):
⑴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⑵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⑶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⑷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9.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10.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1.对规模小、人数少、分布较分散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㈢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附件4:《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
4.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没有承担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
5.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严格按照业务工作实际需要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规范设置。
6.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㈣ 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2.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⑴ 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⑵ 引进(或柔性引进)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⑶ 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⑷ 其他确需设置的。
3.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5),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㈠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保证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一致性。
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 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⑵ 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⑶ 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⑷ 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⑸ 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⑹ 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4.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
5.三、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㈡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各地区、各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
位的职责、专业技术水平、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㈢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参照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制定。
2.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执行。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核准。
㈠ 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㈡ 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㈢ 区县(自治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㈣ 区县(自治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 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6);
㈡ 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区县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㈢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㈣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㈤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㈠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
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㈡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㈢ 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的要求,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 三至四级职员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㈡ 五至六级职员岗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二级
工勤技能岗位,市直属事业单位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初审、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㈢ 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市直属事业单位由单位审核和聘用;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第二十条 在符合设岗条件的前提下,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 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㈡ 其他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高层次人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㈠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㈡ 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㈢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上报人选进行核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应根据新调入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二十四条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并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
府发〔2003〕37号)精神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也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同时还要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7),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人员登记管理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填报《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8),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核定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44号)精神,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地对事业单位进行人事执法检查,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工作有序地进行。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办法》和有关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可参照本办法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2.重庆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对应表 3.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4.重庆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5.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6.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 7.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表 8.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附件1: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类别 单位岗位总量 比例 等级 管理岗位 比例 层级 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 比例 工勤技能等级 特级 一 一 管理岗位占主体 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专技 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 专技 七 中级 30% 副高级2:4:4 五 六 七 八 9% 备 中级3:4:3 九 12% 十 9% 工勤 特设岗位 不受限 九 初级 60% 助理级5:5 十一 30% 员级 十 管理 专技 工勤 管理 工勤 管理 六 50% 二 三 四 70% 五 50% 八 高级 10% 正高级1:3:6 二 三 四 十二 十三 30% 0.3% 0.9% 1.8% 1.4% 2.8% 2.8% 技术工 普通工 一 二 三 四 五 岗位 比例 1% 4% 20% 注 附件2: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岗位等级 1级职员 2级职员 3级职员 4级职员 5级职员 6级职员 7级职员 8级职员 9级职员 10级职员 现行行政级别 正部级 副部级 正厅级 副厅级 正处级 副处级 正科级 副科级 科 员 办事员 备 注 原2级职员(正) 原2级职员(副) 原3级职员(正) 原3级职员(副) 原4级职员(正) 原4级职员(副) 原5级职员 原6级职员 说明:我市只设3—10级职员岗位,备注栏所指系我市原职员职级
附件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岗位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11级 12级 13级
初 级 中 级 副高级 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 备 注 国家专设 市调控 助理级 员 级 附件4: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岗位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普通工
技术等级 高级技师 技 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技术工 备 注 附件5:
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全称 经费 形式 岗位基本 情况 设置 原因 姓 名 聘用 人员 情况 岗位类别 机构规格 岗位名称 编制 员额 现岗位 聘用人数 岗位设置时限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性别 原聘岗位类别 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意见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最高 学历 原聘岗位名称 毕业 时间 岗位等级 原工作单位 原聘岗位等级 市政府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的审核;2、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3、编制员额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的人员编制数量;4、现填表 岗位聘用人数是指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现聘用的人员数量;5、岗位说明 类别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属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勤技能岗位;6、岗位名称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名称;7、岗位等级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的等级;8、岗位设置时限是指拟设置的特设岗位起止时间;9、本表一式四份,批准后政府人事部门、主管部门、事业 单位、工资审核部门各一份;10、本表用A4纸打印。 附件6: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岗位总量 等级 管理岗位 比例 数量 层级 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 比例 数量 工勤技能岗位 等级 比例 特级 一 一 二 二 正高级 三 技术工 三 四 五 四 五 类别 比例 数量 一 二 管理岗位占主体 三 高级 副高级 六 七 八 四 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 五 六 七 中级 中级 九 十 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 八 九 初级 助理级 员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政府人事部门 特设岗位 十 普通工 主管部门意见 -31-
数量 意见 -32-
附件7: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全称 管理岗位 等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层级 岗位 聘用 情况 专业技术岗位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等级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 核准岗位数 聘用岗位数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 备案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二 一 三 四 二 机构规格 三 四 高级 五 六 三 七 八 四 政府人事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经费形式 五 六 编制员额 七 中级 九 十 五 十一 八 现有人员数 九 初级 十二 普通工 十三 十 1、本表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认定;2、经费形式是指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三种形式;3、编制员额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填表说明 人员编制数量;4、现有人员数是现有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数量;5、核准岗位数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核准设置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6、聘用岗位数是指现已聘用的各等级岗位的数量。7、本表填写一式四份,备案后政府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工资审核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8、本表用A4纸打印,报政府人事部门时附电子版。 -33-
附件8: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参加工作时间 职员职务 人员类别 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工勤人员技术等级 取得备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出生别 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政治文化面貌 程度 职务 批准 聘用聘用注 等级 资格等级 资格等级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时间 填表说明:1、“人员类别”填写“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或“工勤人员”。
2、“双肩挑”人员既要填写“职员职务”,也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但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其现执行工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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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但未聘者,在“聘用时间”一栏填写“未聘”字样。 4、此表须经区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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