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唐朝的法律制度

取《唐律》而成的,不仅文辞相同或相近,而且内容也只是对《唐律》加以简化。例如《唐律》有“十恶”,《大宝律》则删去“不睦”和“内乱”,成为“八虐”;再如《唐律》有“八议”,《大宝律》省去“议勤”与“议宾”,构成“六议”;又如《唐律》有“五刑”,《大宝律》也有“五刑”,只是将“流刑”的道里数字去掉,改为“近流”、“中流”和“远流”三等。有关司法组织、诉讼程序、刑罚适用和执行等,大多也是对《唐律》加以简化和减轻;其它的诸多罪名也与《唐律》相同或相近。对此,学者已有详尽讨论。

朝鲜的《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借鉴了唐律,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唐律对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例如宋朝的“法制用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元朝的《至元新格》的二十篇,同唐律的九篇,其他八议、十恶、官当之制,都沿用唐律。唐律对明清律也有明显的影响。总之,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唐律其影响所及不仅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唐律和唐朝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一样,在古代历史上曾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达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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