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唐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指导思想

(一)、唐初统治者的立法思想

唐初的统治者认真总结并吸收了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得出了封建政权生死存亡的关键在于人心向背的结论。在“先存百姓”的思想指导下,又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其基本要点就是减轻对人民的剥削与压迫,缓和阶级矛盾,保证老百姓在丧乱之后得以休养生息,重建家园。为了贯彻“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唐初的统治者除了在经济、政治领域里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外,还积极地修订法律,改革法律制度。

唐初统治集团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以下几点:

1、奉行“德主刑辅”(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礼与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影响的话题。早在西周初期,鉴于“率民事神”的殷商“神权”政治的覆亡,当时的统治集团就敏锐地感到“天命靡常”和“皇天无亲”,从而提出“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和法制指导思想。这种殖根于宗法社会的“德主刑辅”思想,成为后世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源泉。例如,儒家思想的万世宗师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论语·为政》。)及至汉代,大儒董仲舒更在“天人感应”与“阴阳”学说(神学目的论)的总体框架下阐述“德主刑辅”的道理,认为“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注:[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并且认为:天,亲阳疏阴,任德贱刑;所以竭力主张“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注:董仲舒:《春秋繁露·天辨》。)的法制指导思想。唐朝法律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大抵不出这一范围。

《唐律疏议·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2)对于治理国家来说,刑罚虽然是辅助手段,可也是不能缺少的。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缺一不可。

(3)核心是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宽仁治天下”

所谓德主刑辅者,实质上就是礼刑并用,相辅相成。

(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一准乎礼”后人对唐律的评价。 (2)、礼的基本原则直接入律。如不孝的内容。

(3)、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汉以来的春秋决狱宣告结束。 (4)、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统观《唐律疏议》,礼完全溶化在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2、在立法上采取约法省刑。(约法省刑,务在宽简)

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早在高祖李渊时,就以“务在宽简”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武德律》贯彻“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及至太宗即位以后,又明确提出:“用法务在宽简”。宽与简,是唐初立法的一个重要思想。贞观修律贯彻宽简原则“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李世民贞观元年下达“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3、立法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所谓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如李世民 “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 “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以隋为鉴,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4、严格守法与执法,一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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