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考评办法
发生矛盾的,处罚当事责任人1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按时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者,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50-100元/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司磅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做好日报表统计,导致矿(废)石吨位出现差错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50-2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虚报产量、虚开票据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盗用别班材料谋取利益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人200-1000元/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开除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对外提供设备、机具、电力、材料等为他人服务者,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200-10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行为不处理或发现上述“三违”现象不揭发检举者。一经查实,处罚当事责任者50-1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安全排险不彻底,盲目安排生产作业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若因此而造成事故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同时按第九章相关规定对当事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矿领导班子成员不率先垂范,爱岗敬业,拉帮结派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500元/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他人或企业的财产受到严重威协时,现场人员视而不见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5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县区域内培训学习,若矿山需要安排回矿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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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服从安排者,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种文件、生产报表、资料、原始记录、管理不严,数据模糊不清,或遗失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处理到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擅离职守或工作疏忽导致机电、设备或物品材料受到损坏,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100-1000元/次。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规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形成事故隐患的,处罚分管领导、分管安全员、责任班组200至1000元/次;不按规定作业,造成矿石质量问题,处罚分管领导、分管安全员200至1000元/次,扣除责任班组产量,并另处罚200至1000元/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工作不负责任、逃避、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影响生产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200-500元/次。
第九章 责任事故考评
第一百三十条 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2千元以下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处罚200元/次;
(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300元/次; (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3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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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200元/次;
(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和安全矿长,负主要管理责任,处罚400元/次;
(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主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200元/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2千-5千元(含5千元),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处罚300元/次;
(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400元/次; (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4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300元/次;
(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和安全矿长,负主要管理责任,处罚500元/次;
(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主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300元/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五千-1万元(含1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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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处罚500元/次;
(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600元/次; (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6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4)发生事故的当班安全巡查人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500元/次;
(5)发生事故的当班值班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负主要管理责任,处罚1000元/次;
(6)安全科长、副科长为矿山分管安全主要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处罚500元/次;
(7)其它未当班的矿级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各处罚500元/次(若与公司签有协议的,按协议内容进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六条 发生工伤责任事故后,治疗费用在1万-2万元(含2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发生事故班组当班人员(包含受伤本人、在场作业人员)负直接责任,每人各处罚800元/次;
(2)发生事故班组当班班长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1000元/次;
(3)分管发生事故作业点的安全员,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处罚1000元/次;如发生事故当班分管安全员轮休,按本标准70%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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