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地下矿山常见违章及处罚规定

XX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考评办法

第八十七条 对设备未进行日常检修或对其它定期检修的零部件未定期检修的,处罚当事责任人100元/次;无设备检修记录的,处罚当事责任人50元/次。

第五章 文明卫生考评

第八十八条 井下分管区域内,发生漏风一处经管理告知处理而不处理的,处罚分管当事责任人50元/漏风点。

第八十九条 班组责任区域内风水管未按要求悬挂整齐,处罚当事责任班组50元/处。

第九十条 班组作业面机具摆放不规范、风、水、管线凌乱,水沟不通,杂物未清理干净,处罚当事责任班组50元/处。

第九十一条 修路工主路上风水管未按要求悬挂,处罚当班修路工20元/处;道路积渣、积水未按要求处理到位,处罚当班修路工20元/处;没有尽职尽责,文明卫生达不到矿里的标准,矿山安排其它人员加班修理路面的,产生费用从修路工工资中扣除支付。

第九十二条 技术员负责井下安全警示标识牌管理,未按照要求及时悬挂和更改,经告知还不完善的,处罚当事责任人50元/次。 第九十三条 有意损坏测量桩点或在喷浆、施工时没有采取措施保护好测点,给测量工作及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测量桩点。

第九十四条 井下随意大便者发现一次处罚50元。

第九十五条 公共场所(办公楼前后、食堂、会议室、厕所、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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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等)乱扔烟头、杂物者,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

第九十五条 安全员未对班前会议室卫生进行打扫,处罚当事责任人20元/次。

第九十六条 任何工程完工后,在提请竣工验收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者,一次处罚 100元并不予验收。

第六章 通风及通风设施管理考评

第九十七条 不按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经告知后未进行整改的,处罚当事责任班组100元/次。风筒布距离迎头超过10米以上的,未及时延伸风筒布的,处罚当事责任班组100元/次。

第九十八条 在井下撞坏风筒布、风水管、电缆电线、设备的,照价赔偿(800风筒20m长500元/节,500-600风筒10m长200元/节)。同时风筒、风水管撞坏脱节漏风漏水的,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并视造成影响生产的情况,另处罚当事责任者100-500元/次。

第九十九条 已损坏的风筒未及时缝补或更换的,处罚现场安全员和班长各100元/次。

第一百条 空气质量较差的巷道或采场,没有启动局扇的,处罚当班安全员、班长,各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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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车辆行驶安全管理考评

第一百零一条 明知车辆有故障,未及时检修,就下井运输,造成堵路影响生产的,视堵路影响生产时间的长短处罚当事责任者200至1000元/次;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故障堵路影响生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让路或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未及时排除堵路情况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200至500元/次。

第一百零二条 行车中不文明礼让造成影响生产的,根据影响生产的时间长短,处罚当事责任者100-2000元/次。

第一百零三条 井下超速行驶(正常行驶速度为20Km/h,弯度大、视线不好的地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Km/h)的,处罚当事责任人50元/次。超速行驶造成事故的,由当事责任驾驶员全部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违章乘坐铲车或铲车司机违章带人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

第一百零五条 井下转弯不鸣号、不开车灯的,处罚当事责任人50元/次。

第一百零六条 不按照安排的作业点有序装矿(碴)的铲车和倒短车驾驶员,一经查实,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

第一百零七条 不按指定的地点卸载矿(碴)驾驶员,一经查实,处罚当事责任人100元/次;有问题不按程序逐级反映汇报,带头起哄造成停运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200-1000元/次。 第一百零八条 倒运车辆不按矿山指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乱停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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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处罚当事责任者50元/次。

第一百零九条 非持证人员随意乱动非自己操作的铲车、汽车、机动设备、机电装置等,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若因此而造成事故,后果由当事责任者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 铲车工在入井前未对铲车进行检查保养,造成堵路或影响生产的,视情节处罚当事责任者100-5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一条 铲车工在运行过程中挂坏井下机电设备、风水管、线及风筒等设备设施的,照价赔偿并承担修复产生的费用,造成影响生产的,视情节追加处罚当事责任者100-5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作业面铲装不干净导致班组无法正常打眼作业的,处罚当班铲车工100元/次,并立即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操作不当导致铲车损坏的,按照维修铲车费用情况处罚当事责任者200-1000元/次(承包铲车按照承包合同执行)。

第八章 生产组织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问题不逐级反映,越级汇报,造成不良影响者,处罚当事责任人100元/次;管理者越级处理问题,导致分管责任人管理职权混淆的,对越级表态者处罚200元/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影响因素,不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而影响生产者,对管理责任者一次处罚100至200元/次;故意推至下一班处理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反映问题不真实,故意惹事生非、挑拔离间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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