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1 处理场所应设在有防护装置或抗爆间室的专用工房内。处理场所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规范》6.2.2条规定。 5.1.2.2 抗爆间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抗爆、隔爆、联锁功能;
b)具有防静电功能,入口处铺设导静电踏板,挂导静电门帘,工作台和地面铺设静电橡胶板,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相对湿度在70%以上; c)应配备雨淋(水喷淋)设施; d)应配备监控系统及报警等安全装置。
5.1.2.3 溶药工房应单独建设,并应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 5.1.3 处理设备与设施
处理设备与设施应执行WJ2177-94中5.1.4的规定。 5.1.4 处理作业工艺布置
5.1.4.1 废弹药处理作业工艺流程布置,不应倒流和交叉作业,并应严格控制操作人员数量和存药量、存弹量。
5.1.4.2 废弹药处理操作人员较多而操作又相对比较安全的工序,不应与操作上易发生事故的工序组织在一个工房内。
5.1.4.3 废弹药处理作业线应单独设立工房,各工序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拆分中易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必须实现人、机隔离。 5.1.4.4 废弹药处理工房的设备、管道及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口的位置等都应确保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5.1.4.5 废弹药处理工房内,与其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和生产间应与工作间隔开,而且宜单独设置出口。
5.1.4.6 废弹药处理使用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装置等均应有导消静电装置。 5.1.5 处理作业安全管理
5.1.5.1 处理作业应严格按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人员精力应高度集中,严禁脱离岗位。
5.1.5.2 处理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方案不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现场负责人。原因查明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指令,方可继续作业。
5.1.5.3 非处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处理现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任何人靠近操作者,严禁围观。
5.1.5.4 关键设备、器具及各种仪表应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1.5.5 处理作业应按规定的限量进行,待一次处理完的废弹药运出后,方准进行下次作业。处理后的废弹药应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混放,严禁引信、火工品与炸药共存。
5.1.5.6 废炸药装箱前应经专人进行检查,药内不得有碎玻璃、砂石、金属等杂质。并分别装箱,不准混装,出具检查证,进行铅封。
5.1.5.7 废药箱的正面涂刷明显标志,标明废药名称、质量等级、重量及装箱日期。 5.2 废弹药销毁 5.2.1 销毁安全管理
5.2.1.1 废弹药销毁应填报审批单,写明销毁日期、品种、数量、销毁负责人等内容。
5.2.1.2 大型销毁作业,应设立专职销毁机构,由现场指挥、工程技术人员、作
业班组长、销毁员和警戒员组成。 5.2.1.3 销毁使用的火种应由专人保管。
5.2.1.4 销毁作业前,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单,核对销毁品的品种、数量。检查雷管、导火索、起爆器等器材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5.2.1.5 在炸毁过程中,销毁人员应认真听爆声、记爆数(串联爆破)、看爆炸烟柱、判断有无半爆或不爆现象,若一切正常,经5min后 ,可进入现场;如发现异常现象,经15min后(火雷管炸毁30min后),由专人(有经验的销毁员和技术员)进入排除。
5.2.1.6 销毁不彻底的废弹药可集中再次销毁,但对引信或带引信的弹头移动有危险时应原地销毁。
5.2.1.7 销毁完毕应由外向内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5.2.1.8 废弹销毁警戒安全半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废弹销毁的引爆药量与安全距离
序号 1 2 3 4 5 废弹全重kg ≤50 ≤100 ≤250 ≤500 >500-3000 引爆药量kg 0.5 1.0 2.0 5.0 ≥5.0 弹片飞散半径m 警戒安全半径m 500 ≥1500 800 1500 --- --- ≥2000 ≥3000 ≥4000 注:①药量以梯恩梯当量为标准。 ②销毁弹壁较厚的弹药,可适当增加引爆药量。 ③第一次炸毁不完全,进行第二次炸毁时,引爆药量应增加一倍。 5.2.1.9 废弹销毁药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废弹销毁引爆药量 序号 1 2 3 4 5 6 7 弹丸直径mm 37-76 80-105 >105-150 >150-200 >200-300 >300-400 >400 单发引爆药量kg 0.2 0.4 0.6 0.6-1.0 1.0-2.0 2.0-3.0 >3.0 成堆引爆药量kg 0.8-2.0 1.6-2.5 2.0-3.0 3.0-3.5 3.5-4.0 --- --- 注:①药量以梯恩梯当量为标准。 ②销毁穿甲弹等较厚壁的弹药,可适当增加引爆药量。 ③第一次炸毁不完全,进行第二次炸毁时,引爆药量应增加一倍。 5.2.1.10 废火工品、引信等在销毁塔、烧毁炉和其它专用设备销毁时,应按专用规则执行。 5.2.2 销毁人员
5.2.2.1 销毁作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年满20岁,不超过50岁为宜,且从事过三年以上与销毁作业有关的危险品生产工作,具有销毁作业安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身体健康,无禁忌症。
5.2.2.2 销毁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实际训练,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作业。 5.2.2.3 销毁作业人员在销毁作业中应严格执行销毁安全操作规程。 5.2.3 销毁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