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366号)
八、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1、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2]208号 财税[2003]12号)
2、自2003年10月1日起,江苏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 (苏国税发〔2003〕179号)
九、罚没物品
1、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
—29—
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3、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69号)
第二章 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子午线轮胎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财税[2006]第033号) 二、成品油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
—30—
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财税[2008]第019号)
第三章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金融保险
1、金融企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2、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对外贸易部(现为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3、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
—31—
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5、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财税字[1999]303号)
6、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扶持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4]78号)
7、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4]2号)
8、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102号)
9、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上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4]35号)
10、为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04]204号)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