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税收政策汇编

(国税发〔2007〕101号)

所称某一项货物运输业务,是指签订单次运输合同,明确单次结算金额,起运地和到达地均唯一的运输业务。对只签订长期运输合同,不签订单次运输合同,不明确单次运输结算金额的运输业务,其接受其他承运者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营业额。 (苏地税发[2007]157号)

五、医疗卫生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42号)

六、促进就业

1、自2003年10月1日起,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苏地税发[2003]225号)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对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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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财税[2004]93号)

3、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财税[2007]92号)

七、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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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73号)

2、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7]121号)

八、文化产业

1、为推动动漫企业发展,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苏政办发[2006]129号)

2、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国办发[2008]1号)

3、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7号)

4、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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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39号)

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 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39号)

6、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39号)

7、为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财税[2006]153号)

九、邮电通信

1、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2、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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