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3.4 钻井和延长测试同时作业时,应按照边钻边采联合作业的有关要求实施。 6.5.3.5 测试期间应注意观察输油软管的工作状态。 6.6 海洋油气田工程
6.6.1 海洋油气田工程设计、建造、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6.6.2 海洋油气田工程设计、建造和安装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也可选择高于国家要求的标准。
6.6.3 海洋油气田工程单位应建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工程质量。 6.6.4 设计、建造和安装各阶段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7 海洋油气田生产 6.7.1 采油作业
6.7.1.1海洋油气田各系统调试完成后,应经过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才能进行试生产。 6.7.1.2 进行采油作业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应急岗位职责,并进行消防、弃平台、救生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护等演习。
6.7.1.3 海洋油气田上的所有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设备、器材,应保持齐全和性能良好。
6.7.1.4 海洋油气田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正压式呼吸器,正压式呼吸器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含硫化氧油气井安全钻井的规定。 6.7.1.5 进入生产区应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6.7.1.6 开关井期间,应保持各方联系,平稳控制各生产参数。 6.7.1.7 海洋油气田应配备守护船值班。
6.7.1.8 应定期检查各测试开关、仪表,保证其性能良好。 6.7.1.9 应定期检查测试安全系统和应急关断系统。 6.7.2 钢丝作业
6.7.2.1 作业前,应召开作业技术交底会,交待作业程序、技术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6.7.2.2 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的管柱结构及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程序。 6.7.2.3 下井作业前,应严格检查所有的下井工具(包括钢丝),确保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6.7.2.4 工具下井前,应对防喷管进行压力试验,使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防喷管应安装牢固,钢丝导向轮要对准防喷管入口。
6.7.2.5 防喷管内充有高压时,应有高压危险标识。
6.7.2.6 作业结束,应确认防喷管放空无压后,才能卸防喷管,取出工具。放空时,应把软管接到安全处并加以固定。
6.7.2.7 正常作业时,钢丝的最大拉力不超过钢丝弹性的极限。 6.7.2.8 钢丝绳在下井时要防止打结。 6.7.3 修井作业
6.7.3.1 移井架作业应符合:
——清除(拆开)所有妨碍井架移动的障碍(管线);固定钻台及井架上活动的物件; ——保持液压动力源、液压千斤顶等液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保持轨道润滑良好; ——移井架时应有专人指挥。
6.7.3.2 立井架应按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井架大钩应与井口中心对正。 6.7.3.3 起下钻作业应符合5.5.4.2的规定。 6.7.3.4 压、洗井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保持压井液性能稳定、调配均匀、计量准确、密度合适; ——压井前对管线进行试压,试压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
——按规程循环压井,进出口密度相差不超过2%,不喷不漏;停泵后按设计技术标准观察30min,井口无溢流无气泡为压井合格; ——洗井后应做到无死油、腊块等其他杂物。 6.7.3.5 下电泵作业应符台:
——电泵机组安装后应进行运转试验;
——通井深度应下到电机以下30m~50m,无卡阻现象;
——吊放连接机组各部件时,应保持操作平稳,禁止二节机组(电机或泵)同时起吊和下放;
——每根油管中间应打一个电缆卡子,接箍上下1m处各打一个电缆保护器,并将其卡紧;
——座井口时,钢圈和密封胶皮应放平;
——安装电缆时,垫板要打倒角;螺丝要对角上紧。 6.8 油气装卸作业
6.8.1 海洋提油终端的防爆要求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应对提油终端进行危险区的识别和分类,以便区别和合理选择防爆电气设备、电缆
及其他认可的设备;
——围蔽的危险处所应设有效的通风装置;围蔽的危险处所与围蔽的非危险处所相邻时,应采用负压通风;
——危险区内禁止一切与装油无关施工作业;与装油无关人员不应进入装油作业区; ——对危险区内所有设施的维修应避免使用明火,所使用的工具应避免由于撞击等原因而产生火花;
——在危险区内所有的设施及管路都应采用导电连接和接地。在危险区的围蔽处所及其排风口处及相邻的围蔽的非危险处,所有的出入口及通风进口处应装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遇雷雨天气等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关阀封舱。 6.8.2 海洋提油终端惰性气体系统和透气系统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制定详细的惰性气体系统和透气系统操作程序。 b)惰性气体系统和透气系统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和维护。
c)在提油作业期间,终端的所有货油舱、污油舱、含油的污水舱、非分隔的压载以及任何特定的应有惰性气体保护的舱室,应保持含氧量不超过5%的惰化状态并保持适当的正压。 d)在惰性气体总管上应安装一个自动控制惰性气体的调解阀,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能自动关闭:
1)洗涤塔冷却水压或流量降低到预定极限值; 2)洗涤塔内水位升高至预定极限值; 3)惰性气体温度升高至预定极限值; 4)惰性气体风机发生故障。
e)惰性气体发生器装置应设有声、光报警装置。
f)量舱、取样等作业,未经终端负责人批准,不应在非闭式操作系统条件下进行。终端在生产期间,未经终端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应使任何应处于惰化条件的舱室除气,或进入上述舱室。
g)进入泵房、充惰舱室及其他指定的封闭区域,应执行油气田和浮式生产储泊装置的有关规定。
6.8.3 提油作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提油终端均应建立终端安全规则,该规则至少应包括: 1)对提油轮的安全要求和对提油轮系泊设备和接货设施的要求; 2)系泊离泊作业程序及限制条件、连接解脱输油软管及装载作业程序;
3)安全要求和应急程序;
4)系泊、装载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
b)提油终端人员应对提油轮进行检查,有权拒绝系泊不符合要求的提油轮或中断不遵守终端规则的提油轮的装载作业,并令其驶离终端区域。
c)系泊和提油作业应由提油终端指定的代表作为整个作业的指挥者,负责指挥和协调终端、提抽轮、拖轮、守护船的行动。并应对现场环境条件保持警觉,随时监察作业状态,保持与现场有关各方船长或负责人的密切联系。 d)系泊和提油作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提油轮的系泊和装载作业应在白天及气象海况允许情况下进行;
2)系泊和装载作业开始之前,终端的代表应按作业者制定的安全检查程序对提油轮进行检查,确认该提油轮符合在终端进行提油作业的各项要求,还应确认与终端、提油轮、拖轮、守护船的通信已经建立;
3)在提油作业期间,应有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协助提油作业。
e)提油作业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引致提油轮或终端发出紧急警报,提油作业均应暂停,直至警报解除;若为火灾警报,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 6.8.4 陆上终端
6.8.4.1 设计、建造安装应按规范进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6.8.4.2 终端应有符合要求的探测报警系统,消防系统和应急关断系统。 6.8.4.3 探测报警系统,消防系统和应急关断系统要进行检验。 6.8.4.4 操作人员接受安全和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6.8.4.5 要建立应急预案和定期演习制度、生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作业许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8.5 油气码头
6.8.5.1 油气码头应具备以下条件: ——油气船安全系泊的码头和指定锚地; ——有安全离靠的港口水域和航道; ——按规定备有消防设施;
——船岸间有畅通的无线或有线通信系统;
——码头设置专用安全通道,并为作业划定相应的安全区域。
6.8.5.2 油气码头的工作人员应经油气作业业务、安全作业和应急作业的培训,持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