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文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文

/张学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支规模达12万多人,具备较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律师执业机构的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也在不断加强。从这些年律师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促进了律师业的持续发展,而对律师业的有效管理则保证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宏观行政管理;第二、律师协会的对律师业的行业管理;第三,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本文要探讨的主题就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的若干问题。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国办所、合作所和合伙所。而要开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必须有三个以上合伙人才能获得开业批准。因此,随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在其三个或三个以上合伙人之间立刻就面临如何有效协调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确立事务所的管理模式等问题。尤其在律师事务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就成为一种日常需要日益受到合伙人的重视。这种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所在单位,对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具有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责任;对律师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具有管理责任;对律师的过错行为具有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对律师的对外责任的承担负有无限责任等等。因此,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的成败将不仅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将直接影响到律师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只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有了一个长足的提高,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律师的社会诚信度,亦为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从北京律师业的发展情况看,北京律师业从1988年开始了合作制的试点,1992年开始大规模推广合作制事务所,1995年开始向合伙制转制。目前,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在北京的律师事务所中超过97%的事务所都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当然,由于事务所本身发展历史的不同、事务所的业务规模大小不同以及事务所的主营业务等等情况的不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各有特点,但是,由于合伙制本身固有的特征与律师执业的一般规律,笔者认为应当存在一些经过实践证明能够较好地适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制度,对这些模式和制度进行总结和分析,将有助于较好地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进行有效管理,有助于较好地促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稳健发展。

从国外律师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外有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历史长达上百年,人员多达上百人、上千人,他们之所以能长盛不衰,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是他们有一整套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

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进行有选择的借鉴,也将有助于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走上一个新台阶。

因此,如何结合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同时借鉴国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已成为目前律师业共同关心的话题。笔者通过对北京市一些典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的调研与分析,结合对国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的学习与探讨,特就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一些主要问题做一探讨。

一、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从其本质来说,属于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组织。正是基于合伙的这种特性,从本质上要求合伙人之间互相信任,在法律意义上要求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否则,就无法充分发挥合伙组织具有的鼓励合伙人共同发展的优势。但是,由于合伙组织的人合性以及权利义务的同等性,也可能导致合伙人意见不能及时统一(这点在合伙人达到一定规模时尤其明显),从而导致事务所对外部信息反映的迟钝,导致事务所发展的缓慢和无效率。因此,虽然不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往往有其不同的管理模式,但从总体上来说,要形成比较稳定、有效的管理模式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民主管理是合伙制稳定管理的基础;形成核心管理层是合伙制有效管理的前提。所谓民主管理,概括而言,指的就是合伙人对事务所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所谓核心

管理层,概括而言,指的就是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能够在日常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事务所的内部机构或者合伙人。

具体来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要形成有效的管理模式,一般应当解决以下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确定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即由其决定事务所的重大事宜。 第二,确定事务所的核心管理层,即由其具体负责执行事务所权力机构形成的各项决议,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第三,确定事务所的监督者,即由其来保证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在执行中的正确实施。纠正执行中的偏差。

笔者之所以要对事务所的管理模式进行以上三个层次的划分,其理由在于:笔者认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系与公司的管理有其相似之处。虽然公司属于资合组织,股东的投入是资金;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属于人合组织,合伙人的投入是“专业知识”。但在目前“专业知识”越来越被作为一种“资本”看待的情况下(但不应量化为实际资金,否则就失去了合伙本身强调的“人合”的性质)。因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应可以借鉴公司的管理体系。毕竟,公司的管理体系在目前是已被证实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形式。

(一)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

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各合伙制事务所基本上已达成共识,都以合伙人会议作为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决策的内容一般由事务所章程规定,其内容一般包括:(1)本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2)决定本所发展规划及本年度重大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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