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细则

5.5.3.3.2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涉及的有关科研生产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四新”教育由导入使用的部门提出并施教,安全管理部门协助,培训率应为100%。 5.5.3.3 .3“四新”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四新”的特点; 2)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 3)应急处臵方法。

5.5.3.4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分厂(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5.3.4.1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应重新接受分厂 (职能部门、车间)和工段(班组)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为16学时,培训后考核合格后上岗。

5.5.3.4.2因工伤休工,伤愈复工重新上岗时,应当分别接受分厂 (职能部门、车间)和工段(班组)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为12学时,培训后考核合格后上岗。

5.5.3.5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5.5.4.1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5.5.4.1.1应建立相关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内容包括:

1)明确技术服务、短期用工、临时性设备安装、调试维修人员、施工人员、承包工程项目的领队和作业人员、检查指导工作为相关方范围;

2)明确对所有相关方均应进行针对性安全培训;

3)明确相关方安全教育遵循“谁主管,谁教育;谁接待,谁告知“的原则;

4)明确对不同工作性质的相关方的教育培训内容。

5.5.4.1.2对应的业务部门应承担相关方的教育培训工作,完成培训后相关方领队应签字并承诺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5.5.4.2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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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2.1接待部门负责组织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告知工作。 5.5.4.2.2安全告知内容主要为:进入区域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进入的作业区域或不得开动触摸的设备,可能及潜在的安全危害,事故应急知识和应急疏散通道。

5.5.4.2.3进入高度风险的场所应有领队或个人签字。 5.5.5

安全文化建设

5.5.5.1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5.5.2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 生产设备设施 5.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6.1.1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

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规定,制定“三同时”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6.1.2 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6.1.2.1 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备案制项目)或核准(核准制项目)时,根据需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安全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上述过程通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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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2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或备案准予或核准、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同步设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核。

5.6.1.2.3 企业应对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督促施工、监理和设备及材料采购供应等单位严格依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5.6.1.2.4 项目验收前,应对相关的安全特性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验和检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验收。

5.6.1.2.5 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6.1.3 项目验收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设备设施安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由企业参照相关标准制定设备设施安全标准;对于已投入运行、使用的全部设备设施同样按此建立设备设施安全标准,经内部评审、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根据设备设施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5.6.1.4企业地设备设施安装过程中要统一协调安装作业,严格按相关方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全过程管理。 5.6.2

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5.6.2.1 建立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检修、维护、保养中有关的安全管理要求。

5.6.2.2 建立《设备设施台帐》以(维)修等相关记录。

5.6.2.3企业对照设备设施安全标准进行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评估中发现在设备设施隐患或故障及时组织整改或改造,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5.6.2.4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每天对照标准进行安全点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班组长或单位设备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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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对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定期检测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检测周期规定组织检测,检测中发现故障或不合格的要及时维修、改造或淘汰。

5.6.2.6设备检(维)修或技术改造前,应对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评审,保留相关记录。

5.6.2.7检(维)修、技术改造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进行安全交底,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应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

5.6.2.8检(维)、技术改造完成后经安全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 5.6.2.9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臵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6.2.10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安全评审,评价全过程产生的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6.3

设备设施验收及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5.6.3.1设备的安全生命周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

5.6.3.2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5.6.3.3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臵。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臵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保留相关记录。

5.7 作业安全 5.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风险预控组织保障

5.7.1.1 风险预控管理 5.7.1.1.1

5.7.1.1.1.1建立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管理制度或程序,并形成文件传递到相关单位,制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危险源辨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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