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识记题

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⑤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追回;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漏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及处理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由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5.劳动行政部门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1)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我国《促进就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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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②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③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60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6)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漏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管理用人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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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7)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①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6.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117.劳动争议的分类:劳动争议按照争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劳动争议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118.劳动争议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19.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机构。 120.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种类

①协商程序②调解程序③仲裁程序④诉讼程序 121.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的类别 (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程序 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②没有基层调解程序

(2)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程序 ①只能协商、协调处理 ②没有基层调解程序 ③不得仲裁 ④不适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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