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识记题

①工资集体协商是通过法定的程序确定劳动者一方工资水平的方式; ②工资集体协商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监督;

③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工资集体协议,具有劳动基准法的功能。 58.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工资集体协会是哪个及工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构成工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因此,二者基本上是一致的。这些内容主要包括:

① 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 ②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③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④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⑤ 工资支付办法;

⑥ 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⑦ 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⑧ 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⑨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⑩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2)协商工资应参考的因素

① 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② 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③ 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④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⑤ 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⑥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⑦ 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平均水平; ⑧ 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58.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士,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59.劳动安全卫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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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②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 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60.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根据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核心,也是用人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61.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62.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要有三方主体,即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外,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检验、检测等服务机构也作为重要一方当事人,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63.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国务院于2007年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专门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64.劳动安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建立的基准制度。 65.工厂安全基准的主要内容

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②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③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66.劳动卫生基准制度,又称为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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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劳动卫生基准主要内容构成 ① 防止粉尘危害的法律规定 ② 防止职业中毒的法律规定 ③ 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法律规定 ④ 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的法律规定 ⑤ 工作场所通风照明的法律规定 ⑥ 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的法律规定 ⑦ 职业病防治及处理的法律规定

68.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69.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专门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个特殊劳动者群体而设立的劳动保护制度。

7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② 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 ③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④ 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的救济 ⑤ 侵犯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的法律责任 71.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使用童工是指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①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

②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特殊要求 ③ 违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72.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对遭遇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因公伤残或患职业病等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或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73.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4.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关系。

75.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各项社会保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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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是义务。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具体的权 利义务会有相应的差别。

76.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可以是资金给付等服务行为。

77.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以法律形式强制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以政府财政补贴的形式集中起来的由专门机构管理并用于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资金。

78.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①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基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纳年限累计计算。

③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纳年限累计计算。 79.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是国家授权专门的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增值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正常稳定运行的制度和规则体系的总称。(社会保险基金关系到众多人群的利益,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色或保险基金的监管。我国《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 80.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81.养老保险的特点:它具有强制性、补偿性、广泛性、社会性等特点。 82.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8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外称为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84.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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