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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计书;
(九)与审计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备查表; (十一)卷底。
第十一条 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第十二条 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析起,整齐装订。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类档案,应当以卷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和保管期限排列,编制案卷序号。
第十四条 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标明档号,在背查表中注明与其他案卷材料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根据需要保管期限分为:15年、60年和永久 类。
第三章 审计档案的借阅、复制
第十六条 本审计机构办公室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簿。
凡借阅、抄录、复制审计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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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需借阅、抄录、复制审计档案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办公室负责人报请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借阅、抄录、复制手续。
律师请求借阅、抄录、复制审计档案的,需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手续不全不予接待。
第十八条 抄录、复制的审计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审计讨论记录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
抄录、复制的审计档案只能供本部门和单位使用。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第十九条 对借阅、复制的审计档案,办公室要及时收回,如果发现案卷破损、文书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6、审计结论回访及总结
审计结论出具一周内项目负责人需对委托方及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回访,针对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专业性、有效性、执行效果、缺陷、建议等进行书面评价,组织项目组成员学习总结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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