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
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
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本行为第2至10行小计数。
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
第2列“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