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苏房政[2006]8号)

第三十九条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四十条 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等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四十一条 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多层,按多层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机械车库、仑库(内部无结构层)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十四条 突出主体外墙的凸窗,(窗底板与楼地面结构相连)底板相连的窗台,有二层墙体且高度大于2.20米,凸窗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十五条 主体墙体内的凹窗,(窗底板与楼地面结构相连)底板相连的窗台,有二层墙体且高度大于2.20米,凹窗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十六条 有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或组合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当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距离已有设计数据或实际测量数据并与实地结构相联时,按幕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在预售房屋面积计算时还没有设计数据时,幕墙框架突出主体结构距离一律按50毫米计算,竣工后计算面积可按实测或原数据计算。

第四十七条 天棚、有柱的门斗、门廊不论顶盖高度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十八条 建筑物第一层的进门设于凹进的外墙,顶部为第二层建筑底板,两边为房墙体、外边未封,在楼主墙体以内部分,应作为内通廊或内走廊,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四十九条 通往复式层,假层(阁楼)、夹层的楼梯间中空,均视为楼梯中空部分,并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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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房屋建筑面积按一半计算的范围

第五十条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围护结构大于上盖宽度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建筑面积计算。

走廊、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一半建筑面积计算。

第五十一条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门斗、车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五十二条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围护结构超过上盖投影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上盖投影超过围护结构时, 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五十三条 底层阳台按平台上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为准。围护结构大于上盖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五十四条 一栋房屋的上下层阳台水平投影线不重叠时(即左右错开),当重叠部分长度≥1.5米,按重叠部分的一半计算阳台建筑面积。当重叠部分长度<1.5米时,应视为无顶盖露台。

第五十五条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楼梯所经层次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五十六条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第五十七条 临街楼房挑楼下的有柱走廊,不作为主要人行道路(廊边有人行道)的,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五十八条 建筑物第一层的进门设于凹进的外墙,顶部为第二层建筑所盖且两边为房屋墙体,突出主墙体部分未封的,应作为门斗部分,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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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层高在2.20米(不含2.20米)以下的房屋。

第六十条 层高在2.20米(不含2.20米)以下的技术层、夹层、插层、架空层、车库层、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第六十一条 突出房屋外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等。 第六十二条 两幢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第六十三条 高于本层(室内地面≥0.2米以上)的飘窗。

第六十四条 无顶建筑,房屋顶层的平台、防雨的挑檐、挑台、天面、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及用作休闲或建造的景观建筑等设施。

第六十五条 房屋外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等。

第六十六条 独立烟囱、亭、塔、池、油(水)罐、储仓(圆筒)、地下人防干、支线等构筑物。

第六十七条 房屋自然层内的阁楼(自行加建),气屋和房屋内用作通风、隔热、防雨采光的天井、通天等。

第六十八条 不与房屋相连,用于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第六十九条 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等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第七十条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以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第七十一条 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不属结构层内)等单层房间。

第七十二条 顶盖高于本层的无柱走廊、檐廊以及未封闭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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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房屋主墙体外的保温层、防潮层等其它装饰性材料的贴面。 第七十四条 进深<1.0米的未封闭阳台。

第七十五条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部分,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主要通道,边上无人行道),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十六条 阁楼层檐口以上用结构层(楼板)全封闭(与阁楼不相通),其层高小于2.2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十七条 活动房屋、临时建筑和无上盖或幢内部分已倒塌的房屋。 第七十八条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内的花园、通道其上盖高度超过本层楼层高度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十条 用作公共休闲的亭、塔,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以及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第八十一条 其它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章 特殊问题与部位的处理原则 第八十二条 特殊墙体及部位的处理原则:

(一)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二)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时,按层高(高度)2.20米以上部位计算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十三条 架空层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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