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苏房政[2006]8号)

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产测绘工作,统一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标准,正确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维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权属登记测绘业务中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三条 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实施的房屋面积计算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房屋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产权面积核定等。

第二章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一节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辅助设施的面积,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第六条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房屋的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八条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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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按规划确定的室内地坪±0以上或规划设定的层次计算自然层,

第十一条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次。

第十二条 房屋总层数是指室内地坪±0以上层数与室内地坪±0以下层数之和。 第十三条 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室内地坪±0以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第十四条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所有面积计算过程中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面积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6位以上。 第十五条 计算方法采用坐标解析法或采用几何图形公式计算面积。 第十六条 房屋面积计算中边长测量中误差与限差

房屋面积的精度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边长测量的中误差 ±(0.007+0.0002D) ±(0.014+0.0007D) ±(0.028+0.002D) 边长测量误差的限差 ±(0.014+0.0004D) ±(0.028+0.0014D) ±(0.056+0.004D) 注:表格内D为边长,以米为单位。当D<10米时,以10米计 当实测数据与理论数据在以上误差范围内可以按理论数据计算 商住、综合楼采用三级精度; 其余房屋采用二级精度。 第十七条 房屋面积测算的中误差与限差

房屋面积的精度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房屋面积中误差 ±(0.01 +0.0003S) ±(0.02 +0.001S) ±(0.04 +0.003S) 房屋面积误差的限差 ±(0.02 +0.0006S) ±(0.04 +0.002S) ±(0.08 +0.006S) 注:表格中S为房产面积; 商住、综合楼采用三级精度; 其余房屋采用二级精度。 2

第二节 房屋预测面积的计算

第十八条 房屋预测面积是指商品房期房办理商品房预售证销售时,根据国家规定,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依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按国家有关规定合法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行为;是开发商销售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 第十九条 测绘人员根据房屋所有人提供的图纸(电子文档)对图形中标定的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核定,当两者相符时,可采用图纸尺寸计算。

第二十条 当采用建筑施工图采集边长时,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校核不符时,应返回设计单位重新修正图纸并进行签章。

第二十一条 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建筑物内外墙所注记的尺寸应加上设计标注的厚度,设计无标注厚度的,统一加0.015m粉刷层厚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预测房屋的特殊性,避免纠纷,在提交预测成果时,委托方必须对每幢房屋的用途、结构、层次、阳台的封闭情况与分层分户图上标定的共有面积部位及分摊状况进行仔细校核,并签字盖章,以确保可靠正确。

第二十三条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发商在房屋预售时,必须对房屋的计算成果、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协议认定表及分层分户图进行告知。

第二十四条 开发商在建造与销售过程中,经有关部门同意,确需变更的, 须按规定及时通知委托测量单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节 房屋建筑面积按全部计算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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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架空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八条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车库的升降机房等按房屋的自然层数计算面积。

第二十九条 房屋内的复式层、跃层与房屋屋顶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条 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或屋面底板距楼面净高在2.05米以上(含2.05米,下同)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 房屋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商场、地下仓库、地下车间、地下储藏室等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二条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楼空间设置架空层或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当架空层地面修整为平地或地面为斜面可利用时,按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0米或按净高在2.05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当斜面坡度较大无法使用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三条 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等,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及大型车间内的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实际层数计算。

第三十五条 与房屋相连,其顶盖不超过本层上盖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有柱的走廊,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两幢房屋之间属永久性的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七条 挑楼、全封闭阳台、(全封闭阳台按规划审核的设计图纸或规划竣工验收时认可的现状为准)、全封闭的或有柱的挑廊、走廊、檐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三十八条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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