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与估价对象之间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
用途有居住、办公、商业、展览、工业、公共事业等;规模是指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体积等;档次是由房地产的建筑设计标准、装修、设施设备情况等因素确定;建筑结构指房地产的承重结构类型,例如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等。
估价对象的用途、规模、档次不同,同一供求圈的大小也会有所不同。 同一供求圈不一定是具有同样或相近的自然地理位置,也可以是具有同样或相近的社会经济位置。
2.0.16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我国土地估价的方法之一,其估价过程是:利用政府已经确定公布的基准地价,依据替代原理,通过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包括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比较修正,由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
2.0.17~2,0.20 房地产的净收益,实质上是房地产本身所带来的收益;运营费用,实质上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维持房地产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例如维修费、管理费等,二是归属于其他资本的收益,或称非房地产本身所创造的收益,例如货币资金的利息和利润等。由有效毛收入扣除合理运营费用,实际上是由有效毛收入中扣除非房地产本身所创造的收益,剩余的即是房地产本身所带来的收益,也即房地产的净收益。
例如,有一建筑面积为1000m2的写字楼,其月毛租金水平为100元/m2,空置率为13%,租金损失为毛租金收入的2%,合理运营费用为有效租金收入的30%,则该写字楼的:潜在毛收入=1000 m2×100元/m2·月×12月=120万元,有效毛收入=120万元×(1-13%)×(1-2%)=102.3万元,合理运营费用=102.3万元×30%=30.7万元,净收益=102.3万元-30.7万元=71.6万元。
2.0.21~2.0.22 重建与重置的不同之处是:重置只要求具有同等的功能效用,重建则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复制品。
2.0.27 估价报告既是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的文件,又是给委托方的书面答复,还应是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研究报告。
3 估价原则
3.0.1 规定房地产估价原则,是为了确保不同的估价人员在遵循规定的估价程序,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和正确的处理方式的前提下,对同一估价对象的估价结果能具有一致性。
3.0.2 本条规定房地产估价应遵循合法原则,即必须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遵循合法原则,一是要求在估价时必须确认估价对象具有合法的产权。在无法确认估价对象产权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过程和结论是在假定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遵循合法原则,二是要求在估价时所涉及的估价对象的用途必须是合法的。例如在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需要设定估价对象未来的用途,在设定该用途时,就必须保证该用途的合法性,例如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限制的要求。
遵循合法原则,还要求在估价中如果涉及估价对象的交易或处分方式时,该交易或处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例如在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设定抵押的估价时,就必须考虑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得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之后才能设定抵押,此时该目的下的估价对象才具有合法性。
3.0.3 房地产估价中所确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其实质是房地产的经济价值,它体现在房地产的使用过程中。规定房地产估价时必须以估价对象用于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可使估价人员在确定估价结论时有共同的口径,从而使不同的估价人员易于达成一致。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受到合法原则的约束,在运用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估价时,首先要求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用途是法律上允许的,这一点已在3.0.1条中作了说明。
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还必须得到技术上的支持,不能把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使用当作最高最佳使用。这里的技术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方面的技术。
必须全面地理解和运用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这种全面性还体现在确定房地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