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江宁区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江宁政发〔2009〕41号

(二)对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50万元。 (三)对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四)对自行转产、搬迁、关闭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淘汰类),经相关部门确认,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五)对于完成能源审计的,给予每个企业1万元补助。

(六)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创建工作,对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任务且获得清洁生产审核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四、加大金融支持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多种方式组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继续做大政府投资主导型担保机构,提高担保能力;扶持区内担保机构发展,对于担保对象为本区工业企业,年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企业综合收费年费率低于2%的,政府奖励不足部分的50%。

(二)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大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鼓励民间资本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对新办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凡在国内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成功发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支持企业办理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通过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在企业和银行之间架起桥梁,使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五)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鼓励企业以股权出资,解决工业企业的现金流问题,降低商务成本。

五、设立扶持基金

区政府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由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根据财力许可每年适度增长。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鼓励扶持工业企业创业发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融资担保、人才培训、企业服务等方面。

六、其他事项

(一)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区政府将根据企业类别和项目情况,具体确定扶持资金区级与街道、开发园区的财政分级负担比例。 (二)本《政策》由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区原有政策若与本《政策》发生冲突,执行本《政策》。 (四)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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