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存在问题与完善对策研究--以境外市场规制证券短线交易法律制度为 - 图文

2008.12.03(聘任前) -5400 6.63 45800 2008.12.03(聘任前) -10000 6.61 35800 2008.12.23(聘任前) -5800 6.56 30000 2009.01.07(聘任前) 4700 7.10 34700 2009.01.07(聘任前) 10000 7.12 44700 2009.01.14(聘任前) 5100 7.10 49800 2009.02.06(聘任前) -19800 7.87 30000 2009.02.06(聘任前) -30000 7.86 0 2009.02.11(聘任前) 6300 8.16 6300 2009.02.11(聘任前) 23900 8.10 30200 2009.02.11(聘任前) 18187 7.97 48387 2009.02.11(聘任前) 10200 8.00 58587 2009.02.20(聘任后) -18587 7.82 40000

杭汽轮B董事会发现后,认定张树潭2月20日的减持属于短线交易,并对张树潭此次交易的盈亏情况进行了核实,此次交易不存在短线交易赢利的情形。

在该案例中,对董事、监事、高管采用了“一端说”的认定标准,即在买入时或卖出时,只要一个时点符合董事、监事、高管身份即可认定。

(6)兴森科技案例---采用了董事、监事、高管身份―一端说‖的认定标准

2011年8月23日,王剑由二级市场买入兴森科技(002436)股票3.03万股,成交均价为23元/股。

2011年12月2日,王剑正式当选为兴森科技职工监事。 2012年2月14日,王剑卖出兴森科技股票1.8346万股,成交均价17.873元/股,此操作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

2012年2月16日,兴森科技公告称,经测算,王剑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17.873-23)*18346股=-94059.942元),王剑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兴森科技股票。

在该案例中,对董事、监事、高管采用了“一端说”的认定标准。

(7)新和成案例---采用了董事、监事、高管身份―一端说‖的认定标准

2012年4月21日,董小方被选举为新和成(002001)监事。 之前董小方账户有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2012年1月17日至2012年3月14日董小方账户累计卖出本公司股票91,439股,成交均价21.47元/股。

2012年5月28日,董小方先生买入公司股票61,500股,成交均价20.42元/股,其本次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

新和成董事会已向董小方进行了书面警告及风险警示,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董小方应当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64,575.00元上缴公司,记入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

在该案例中,对董事、监事、高管采用了“一端说”的认定标准。

(8)三聚环保案例---采用了董事、监事、高管身份―一端说‖的认定标准

2012年12月21,王宁生被选举为三聚环保(300072)副总经理。

之前王宁生账户有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2012年11月13日,王宁生买入公司股票8,000股,截至2013年1月14日,王宁生持有公司股份6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经核实,王宁生2013年1月15日卖出公司股票15,225股,成交均价为13.2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构成一次短线交易。 按照本次王宁生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8,000股的均价计算,上述短线交易收益为15,920元。根据《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收回该笔收益。

王宁生已充分认识到本次违规买卖股票事项的严重性,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今后加强管理其账户,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在该案例中,对董事、监事、高管采用了“一端说”的认定标准。

(9)德豪润达案例---协议转让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和―卖出‖

广东健隆达于2009年3月12—18日期间以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买入德豪润达(002005)股票1616万股,成为德豪润达持股5%以上股东。

2009年3月28日,德豪润达控股股东拟向广东健隆达协议转让本公司股份2184万股;2009年5月19日,上述协议转让的股份已完成过户,该次协议转让股份的价格为6.03元/股。2009年9月21日,广东健隆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合竞价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36.941万股,成交均价10.175元/股,成交总额1,393.3346万元。减持后广东健隆达持有德豪润达股份3,663.059万股,占德豪润达总股本的11.33%。

广东健隆达此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为567.62 万元[136.941*(10.175-6.03)=567.62 万元],德豪润达董事会已与广东健隆达进行了协商,广东健隆达同意将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567.62万元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上交德豪润达。

2009年12月30日,德豪润达公告称,已收到广东健隆达上述短线交易收益款570 万元(其中:567.62 万元为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收益,2.38 万元为该笔收益2009年9月至12月的资金占用费即利息)。

对于广东健隆达的上述短线交易行为,深交所对其采取了3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

在该案例中,深交所认定协议转让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和“卖出”行为。此外,在计算收益时,还加算了从短线交易收益获得至收益正式上交上市公司期间的利息。

(10)名流置业案例---认购公开增发股份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

全国社保基金委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原来持有名流置业(000667)7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2008年1月22日,该基金组合通过认购名流置业公开增发股份6233.86万股(认配价格为15.23 元/股),合计持有名流置业698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为此,全国社保基金委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于1月23日刊登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次增发股份于1月28日上市,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30日卖出名流置业股票141.79万股、277.78万股,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

对此,名流置业于3月1日发布公告称,“根据《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作为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经核查,并未获得收益”。

(11)大族激光案例---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

2013年12月26日,大族激光(002008)副总经理李志坚以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的方式买入公司股票98,057股,成交均价为5.94元/股,成交金额582,458.58元;2013年12月30日卖出公司股票34,514股(新增+存量无限售流通股),成交均价13.5元/股,成交金额465,939元,构成短线交易。本次交易产生收益22.3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将于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收回李志坚本次交易所得收益22.3万元。同时,李志坚已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此外,李志坚还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12)闽福发案例---认购定向增发股份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

截至2011年4月28日,闽福发(000547)大股东国力民生公司持有闽福发股份共48,872,1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6%。2010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新股,2011年4月29日,国力民生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共认购新股35,000,000股,每股价格8.70元,总计304,500,000.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国力民生公司持有闽福发股份共83,872,1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12%。

2011年7月19日,国力民生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800万股,每股价格11.30元,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国力民生公司已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上缴闽福发。经确认,收益的计算方法为:本次大宗交易的减持价格11.30元∕股减去参与定向增发的价格8.70元∕股乘以800万股并扣除交易佣金及印花税后所得为20,682,480元。

2011年11月9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国力民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011年11月25日,闽福发公告称,国力民生于2011年7月19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的800万股该公司股票,扣除手续费、印花税后交易收入为90,282,480元,减去持股成本69,600,000元(增发认购价格8.70元/股*800万股)后,所得收益为20,682,480元,再扣除5.6%的营业税及附加、应纳所得税后,所得净收益为14,643,195.84元。该公司已收到国力民生汇入的该笔款项。按照有关规定,经与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确认,该笔收益计入本公司资本公积,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13))宏达股份案例---认购定向增发股份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

2011年11月14日,宏达股份(600331)公布非公开发行预案,此次增发发行价格不低于11.34元/股,股票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4.4亿股,募集不超过50亿元资金,用于全资子公司四川宏达钼铜有限公司的“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中大股东宏达实业承诺认购此次发行股票总数的约26.4%。而在此前的6月28日至6月30日,大股东宏达实业先后共计减持宏达股份5000万股股票,套现金额达6.358亿元。

以上述数据计算,宏达实业在6月底减持宏达股份的均价在12.7元/股左右,而如果上述非公开发行以发行底价实施,则宏达实业已提前锁定利润约6800万元。由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计划了如指掌,至少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信息优势,因此,上述行为几乎成为没有风险的套利游戏。

正是由于这次减持距公布增发预案的时间少于六个月,宏达实业引来了短线交易的质疑,尽管实际上宏达股份的增发预案还需要股东大会、证监会等批准,真正实施增发的时间必将超过6个月。

2011年11月30日,宏达股份公告称,为了避免因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构成短线交易的误解,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新的非公开发行方案。

新增发方案中,股票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而大股东宏达实业放弃承诺参与增发。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及其他符合公司认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14)新湖中宝案例---同一天内有反向交易行为应认定为短线交易

新湖中宝(600208)是金洲管道(002443)的发起人股东,2011年6月30日持有该公司股票26,000,00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4.98%。2011年9月6日,新湖中宝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金洲管道股票2,700,00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股1.556%,卖出金额为36,990,000元;同日,新湖中宝又买入金洲管道股票653,077股,占该公司总股本0.376%,买入金额为8,946,979.9元。

新湖中宝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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