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集

调动手续,相继携带工作中使用、保管的客户档案投奔通运旅行社。通运旅行社以这些人员组建了本社海外部。并以这些员工掌握的原客户档案与国外客户联系,致使欣达旅行社海外客户在一周时间内取消了原订当年6月至10月份旅游团队133个,占原订团队总数的2/3,减少计划收入2000多万元,利润损失325万元。因而,欣达旅行社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制止通运旅行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通运旅行社归还其客户档案,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要求:分析通运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答案:

通运旅行社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运旅行社实施了侵权欣达旅行社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与经营管理法方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本案中,欣达旅行社所掌握的客户档案是通过与海外各家旅行社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而确立的,是欣达旅行社长期努力的结果,为此付出了劳动。该客户档案具有保密性、价值性、独特性,符合商业秘密的特点,属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通运旅行社以非法手段诱使欣达旅行社海外不的5名员工携带客户档案离开,并利用该档案开展业务,在主观上具有侵犯欣达旅行社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客观上因其行为造成了欣达旅行社原计划接待的旅游团数目减少2/3,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因此,通运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

3.某县文教用品厂主要生产粉笔、纸张、本册、各类绘图工具等等。该县生产纸张本册的厂家不只一家,而生产粉笔的厂家只此一家。故该县中小学都在该文教用品厂购买粉笔。根据此种情况,该文教用品厂作出决定:购买一盒粉笔需同时购买20×20稿纸一叠。如果不在该县文教用品厂购买粉笔,就只能到较远的邻县购买,因此该县中小学只得在此购买粉笔。

问:该文教用品厂的做法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作何处理? 答案:

文教用品厂利用其自身所处的经济优势地位,违背商品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它商品,损害了购买者的经济利益,并因此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情节处以罚款。

4.某商厦为招揽顾客,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凡于2006年2月至6月间在该商厦购物满200元者可获得奖券一张,凭该奖券可在购物当日参加抽奖。一等奖为香港7日游(若放弃游览可领取6000元人民币);二等奖为电冰箱一台;三等奖为VCD一台;鼓励奖自行车一辆。此外还有纪念奖若干。此广告登出引来众多顾客,但顾客所得奖项大多为鼓励奖和纪念奖。后经人举报一、二、三等奖为商厦内部工作人员所得。

问:该商厦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若违反应如何处理? 答案:

某商厦为招揽顾客,倾销商品,设巨奖促销。其最高奖金额已超过了法定最高额。且商厦采取隐匿手段,让其内部工作人员取得一、二、三等奖,而广大消费者仅仅得到了鼓励奖和纪念奖,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其行为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某商厦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非法有奖销售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责令该商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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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某市燃气公司开设了一家专门经销热水器的门市部。为了保证门市部的收入及为煤气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煤气公司规定,凡是搬入新楼房需要安装煤气设施的住户,每户必须购买一台煤气公司门市部的热水器,并凭购买热水器的发票给予登记安装煤气设置。凡没有购买的用户,概不予安装煤气设施。

问:煤气公司的这种做法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煤气公司属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企业,其限定用户购买自己公司门市部的热水器的行为,明显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属于限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责令其停止此行为,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

1.甲建筑公司从乙公司购进钢筋100吨,支付货款56万元。在验收时发现钢筋表面有裂缝,多疤结,在加工试验中有断头现象。经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发现这批钢筋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技术标准均达不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于是甲公司通知回收。

经查明乙公司的钢筋是从丙公司购入的,该产品有厂名、厂址,并附有质量合格证,符合正常的经营手续。当乙公司知道经营钢筋是劣质钢筋后,积极采取措施封存、回收钢筋,并要求有关部门解决。丙公司这批钢筋是从一家乡镇企业进货的,明知此乡镇企业无生产钢筋的技术能力,因贪图价格便宜而予以经销。在产品质量暴露后,丙公司不但不停止销售,反而积极“促销”,试图将劣质产品推向社会。

要求:

(1)回答钢筋属于必须符合什么标准的产品。

(2)分析对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如何处罚。 (3)分析此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产品责任应如何处理。 答案:

(1)钢筋属于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

钢筋属于重要的原材料,是重要的工业产品,其质量问题可能危及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其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了钢筋强制性国家标准,任何生产经销单位都必须照此办理。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任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中,丙公司在知道乡镇企业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情况下,贪图价格便宜予以经销,属于明知的范畴。

(3)乙公司与丙公司在经销劣质钢筋问题上均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乙公司作为一个流通单位,在普通金属材料的批量经营中,只要在检验产品标识、质量证书齐备、不存在质量异议的情况下,一般可不再作质量检验。同时,乙公司在接到用户质量反映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回收等配合行动,解决问题态度积极,可以不作处理。而丙公司在质量问题暴露后,继续违法销售,因此,对丙公司应责令其停止销售钢筋并予以追回,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一天,黄某晚上回家,上楼梯时,因楼梯处的灯泡坏了,楼道一片漆黑。黄某想起自己1年前在某商场购得的打火机,便将其拿出并调至最大火苗状态,借此照明上楼,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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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时,打火机突然在手中爆炸,黄某手被炸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黄某伤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商场和打火机场赔偿其损失。

被告商场认为,商场进货时经过验收,该打火机有检验合格证。至于因打火机存在质量缺陷,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商场并无责任。被告打火机厂辩称:该打火机是1年以前投放市场的,至今销路甚好,广受消费者喜爱。该打火机外包装上明示有“产品出售3个月内,可因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由厂家免费修理或更换,实行三包”。而原告1年前购买的打火机,远远超过“三包”期限;并且打火机是用来点烟的,原告调至最大火苗状态用来照明,此乃原告使用不当,因此,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种打火机为增大储气容量,将储气室与火苗仅有一层薄铁皮相隔,当火苗很大又长时间燃烧,并且储气室内液体燃气多、压力大时,足以导致燃气室压力过高爆炸,因此该打火机在设计上存在缺陷。

要求:

(1)分析被告某商场的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2)分析被告打火机厂的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被告某商场的观点不成立。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赔,对方必须先承担责任,而后再向真正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2)被告打火机厂的观点不成立。

打火机厂所说的理由实际是将损害赔偿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混为一谈。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请求权最长要在购货10年后才丧失。而瑕疵担保责任在性质上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因此,企业可以自定“三包”期限。本案中,消费者追究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打火机却以瑕疵担保责任的抗辩来搪塞,其观点不成立。本案应由打火机厂赔偿黄某的实际损失。

3.宋某在某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

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案:

宋某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在订立购销合同时又未明确的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方式,则销售者依法负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根据消费者宋某的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为本案中宋某所购电视机已经达不到使用的要求,商场应予以更换;如宋某要求退货,商场也不得拒绝。

4.丁某于2005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2006年9月6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2005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责任的2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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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2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致人伤害的诉讼为1年。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某市商贸公司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购买了A厂生产的空调一台,A厂派员安装。甲按照说明书使用,却发现空调不制冷,第二天,A厂技术人员上门维修,机器恢复正常。但一周后,又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打电话到A厂要求更换,被告知A厂已经分立为B和C两厂,A厂已撤销。

问:

(1)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 (2)甲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纠纷? 答案: 1.(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的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也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据此,甲有权向市商贸公司要求赔偿,亦有权直接向A厂提出赔偿要求。但由于A厂已经分立为B和C两厂,依法可向变更后的B厂和C厂提出上述要求。

(2)甲可以通过下述途径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2.小学生李某在某食品商店买了一个面包,吃完后觉得恶心、呕吐,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脱险出院。经医院鉴定,李某是因吃了过期变质的面包而导致食物中毒。王某的家长要求食品商店负担医疗费用,商店拒不接受。王某家长申诉至卫生部门。

问:食品商店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其具体责任如何确定? 答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食品商店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依法应负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卫生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该商店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3.张某去某电子器材厂下属的零售部购买录音机。在挑选的过程中,售货员向其推荐一种新产品,声称其功能是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中最全的,如定时、自动倒带等新功能。张某又详细看了产品的说明书,确与售货员所说的一样,于是便购买了一台。后发现收录机所谓的新功能均无法使用,于是找零售部要求退货,售货员以该产品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张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该零售部侵犯了张某的何种权利?具体应如何赔偿? 答案:

零售部为推销其产品,故意对商品的性能作了不合实际的虚假宣传,损害了张某的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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