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监事主要职责:
1. 检查派驻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 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2. 出席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 3. 被投资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4. 参与派出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及奖惩方案的制订。 外派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 按派驻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所列的岗位职责在派驻公司开展工 作。应当勤勉尽责,努力完成在派驻公司各自岗位上的任务。 2. 在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3. 有责任及时向我方董事、监事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汇报企业经 营的重大事项。
(二)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1. 有权获知公司对被派驻公司的战略意图、长短期的经营及财务 规划、财务状况等资料。
2. 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对派驻公司的投资及经营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3. 有权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越权。
2.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挪用派 驻公司的财产。
3.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 杭氧股份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派驻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 利益。
6. 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 派驻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派驻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派驻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7. 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 离职使公司利益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派驻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且外派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外派董事、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会 议决议交公司经济管理部统一归档备案。 十、 定期述职及考评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以书 面形式进行年度述职,对于兼任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年度 述职报告中详细报告兼职情况,公司将根据上述人员的年度述职情况对其进行考 评。 十一、 附则
(一)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