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巩固练习

5、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民主的方式从而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妥当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

(四)简答题

1、《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在哪些情形之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简述《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主要步骤。 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的听证与依申请的听证两种。依职权的听证,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主动举行的听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事项。依申请的听证,即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行政许可不仅涉及到申请人的利益,而且也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内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简述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及法定义务。 (1)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的方式有抽样检查和定期检验。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3)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限制: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4)被许可人的义务。○

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

2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国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对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五)论述题

公民对司法行政机关一年一度的律师执照注册管理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的问题,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有不同的认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四)项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公民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律师执照注册管理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这是因为(1)律师执照注册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的一项外部管理行为,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的注册申请和各市、地、司法管理部门的审定依法决定是否赋予公民继续从事律师活动的一种管理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而不是内部管理行为。(2)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对律师执照注册管理的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并未明确规定。实际上注册律师执照同颁发律师执照的性质是相同的,均是一种许可行为。因此,对律师执照注册管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参照该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不服律师执照注册管理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第七章 行政处罚

(一)单项选择题 1、D【《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由此可知,拘留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 C【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

3.B 4、C 5、A 6、D

7、 C【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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