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滨海县物价局

滨海县建设局

滨价发[1998]108号

滨 建[1998]112号

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

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根据盐政发[1998]199号、盐市价发[1997]87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费、处置费、有偿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批复如下:

一、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0元计收。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每吨8元或每立方米12元计收。未竣工工程应补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和费用。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委托清运有偿服务费,按每吨22元计收。如单位自运的,不得收费。

四、所收取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环卫事业,并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本批复从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参考网址:http://www.jg.binhai.cn/html/89/n-89.html

索引号: FJ00206-2600-2000-01709 文号: 闽价〔2000〕房字497号 发文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00-11-28

内容概述: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5号)悉。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省建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闽建城〔1993〕048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

二、凡在你市建成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按本批复的收费标准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管网工程按施工面积)缴纳1.20元/平方米;2、有进入固定受纳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取5元/立方米。

四、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存同级财政专户,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若出台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参考网址:http://www.fjjg.gov.cn/cms/cms/infopub/infopre.jsp?pubtype=D&pubpath=fjwjj&infoid=1206687526575114&templetid=1205996327548137&channelcode=A1241011404&userId=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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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服务收费标准

的批复

金价管〔200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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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处置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金华市恒远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金市恒司[2006]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浙江省定价目录》和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市区环卫服务收费的通知》(金市价费〔1998〕18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属城市生活垃圾,实行集中处置,可按金市价费〔1998〕183号文件规定收取处置服务费。但鉴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特殊性,其处置服务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对进入处置场集中处置的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出方收取3元/吨;对需由处置场提供回填土源的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求方收取1.00元/吨。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服务费属经营性环卫服务收费,服务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服务与收费相对应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提供服务而收费;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政府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参考网址:http://www.winjh.gov.cn/news/news_view.asp?newsid=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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