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部门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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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大检查内容:(1)查煤矿“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2) 查现场管理、 组织领导、施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3)查制度是否建全完善;(4)查安全学习、 规程措施是否贯彻落实 。

4、检查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要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 按照“ 三定”( 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方法进行落实处理,安检站参加人员负责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并对落实整改的情况进行反馈。

5、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整改复查。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态度消极有意拖延、逾期不解决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6、凡要求参加检查而又无故不参加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会议, 会议由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

2、对重大安全隐患,公司及业务部门要做到心中有数,重点督查。

3、各单位正职对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副职对正职负责,班(组)长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理。

4、安全隐患排查按程度进行分类,即:

A、对安全隐患处理时难度大的,(公司无力解决的),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解决 。

B、对安全隐患处理时难度较大的,区( 队)解决不了,需公司解决的,公司分管领导及时组织解决。

C、对一般性的安全隐患 ,区( 队)及业务部门能解决的,各区( 队)及业务部门及时组织解决;牵涉多部门的由分管领导牵头协调 解决。

5、安全隐患整改完后,由相关部门负责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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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存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不得施工,由各业务部门分口把关,安检站负责监督,并对落实整改的情况进行反馈。

7、对无故不参加安全隐患排查会议的,每次罚款20元,因未参加会议致使安全隐患不能处理或导致事故发生的,按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其责任。

(十四)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一、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划分

1、 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或业务部门组织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报处理结果到安检站备案。

a、造成一人次轻微人身伤害的。 b、经济损失在500元以内的。 c、发生一般性安全未遂事故的。 d、一般性“三违”行为的。

2、 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安监部组织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由公司安检站报处理意见经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后下发处理通报到公司属各单位。

a、经济损失超过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b、发生严重安全未遂 事故的。 c、发生一人次受伤严重的工伤事故。 d、发生严重“三违”行为的。

3、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副总经理牵头组织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由公司安监部报处理意见经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后下发处理通报到公司属各单位。

a、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b、发生重大安全未遂事故的。

c、发生二人次以上三人以下工伤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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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发生重大“一通三防”、重大停电、重大透水未遂事故的。 4、一人以上工亡事故的由有关上级部门组织进行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报处理通报到各有关部门。

二、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1、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按规定逐级进行汇报,并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同时要安排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为追查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提供事实依据。

2、在对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前,要对与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口供笔录,并对发生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3、在对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前,组织追查分析单位必须通知事故单位,事故单位必须负责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逐一通知到参加单位和人员,参加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后要提前到会议地点等候,凡无故不参加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在事故追查分析中,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者必须把事故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汇报清楚,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否则一经查出,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安全事故追查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要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及经过完整、详细地记录清楚,事故原因分析清楚,责任者落实清楚,并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决定,参加人员必须进行签字备案。

6、凡为事故责任者开脱、说情的,要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7、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绝不允许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因人而异、不了了之;对制度中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有矿发《安全奖惩实施细则》之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8、对无理取闹、干扰事故追查或对追查事故人员、提供真相人员打击报复的一律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安全事故分析后,有关单位或部门要立即拿出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事故单位要认真进行贯彻传达到管理人员及职工中,并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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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吸取事故教训,被传达到的人要履行签名程序,以待备查。

10、事故单位在事故后,要加强安全管理,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方案和措施,并贯彻到职工中。

(十五)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本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该制度。

一、副总以上矿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向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向全体员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4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经理会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3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经理会研究处理。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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