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非常自信但文不对题地回答道,?人的权利就是权利,在民法上体现为民事权利;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众所周知,蔡文是在讨论“主、客二分法”时提出这个问题的。因为杨讲稿认为:“从民法的基本方法论或者说民法的哲学立场观察,民法社会的基本构成结构,是人与物,这是市民社会的两种基本的物质表现形式,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物质形式存在。?而且王竹博士也认为,?这的确是民法哲学的基本看法?。现在蔡文希望信奉“主、客二分法”的民法学者从?民法哲学的基本看法?出发回答?人的权利到底是人还是物?、?人的行为到底是人还是物?的问题。但是,王竹博士在回答问题时却拒不联系?民法哲学的基本看法?即“除了人与物之外没有第三种物质形式存在”的基本看法,而是回避了“人的权利和人的行为到底是人还是物”这个问题。按照王竹博士的回答,人的权利既不是人也不是物,这等于宣告了“主、客二分法”的破产,即承认在人与物这两种物质形式之外还存在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其他物质形式,也就是说承认蔡文所倡导的“主、客一体”研究范式的正确性。但是,王竹博士却不愿承认自己所坚持的“主、客二分法”的破产,而是企图用自己的回答来批判蔡文。在严肃的学术讨论中,王竹博士采取这种文不对题而且蛮不讲理的回答方式,不仅庸俗而且可怜。
2.对王竹博士有关第二种病的回应
王竹博士在对第二种病即“民法学中主体、客体概念与人、物概念合一的弊病”进行分析时认为,不是杨讲稿危言耸听,而是蔡文危言耸听。我认为,读者只要比较一下杨讲稿和蔡文,就可以得出“究竟是谁在危言耸听的结论。
杨讲稿的原文如下:?如果把动物也赋予人格和人格权,那么民法体系也就必然要发生质的改变,由此也就会导致民法社会基本秩序的改变,由此就会带来整个社会秩序的变化?; ?这种做法会产生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仅破坏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现实社会的基本秩序,破坏了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什么?就是因为人是有意志力的,人是可以自主地支配、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而动物无论如何没有这种意志力,它也就不能支配、控制自己的行为。由于人具有意志力,使得人可以控制自己,不去伤害已经获得了人格权、与自己具有同等地位的动物,那也就是不吃肉、不喝牛奶、不用动物搞试验,等等。但是,动物却无意志力,没有这种自制力,它不会因为自己已经获得了人格权,与人是平起平坐的民事主体,因而能够控制自己,不去伤害人。人在约束自己,而动物无法约束自己,人的约束更为动物创造了机会。因此,赋予了动物人格权,就会使这个世界成为了混乱的世界:人要尊重动物的权利,但是动物却可以随便伤害人,主体中的人就会随之减少,主体的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也就会丧失动力,例如喝奶、吃肉等日常行为都必须禁止。如果以这种逻辑推论,今天我们给了动物以人格权,那么我们明天也许会给植物以人格权,如此下去,这世界势必混乱、毁灭。归结起来说,如果赋予动物以人格权,那么也就破坏了整个民法社会的秩序、也破坏了自然界的秩序。因此,我个人认为,提倡动物人格权的观点是不可取的。事实上,在整个民法界,除了《德国民法典》第90a条以及《奥地利民法典》等少数国家民事立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外,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杨讲稿认为,出现上述因此,我个人认为,提倡动物人格权的观点是不可取的。事实上,在整个民法界,除了《德国民法典》第90a条以及《奥地利民法典》等少数国家民事立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外,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
蔡文针对杨讲稿的上述观点指出:“笔者认为,杨教授的观点未免‘危言耸听’。对这种过激的言词,我不想过多评论,世人自有公论。按照他的说法,在整个民法界,除了《德国民法典》第90a条以及《奥地利民法典》等少数国家民事立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外,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2000年我曾经去欧盟国家进行学习研究,据我掌握的信息资料和实地观察,对动物权利作了相关规定的德国和奥地利,不仅没有因此‘产生
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没有‘破坏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不仅没有‘破坏了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不仅世界没有‘混乱、毁灭’,而且这两个国家的市民社会基本秩序和自然界的基本秩序非常好,去过德国和奥地利的人大都十分赞赏它们的优良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目前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动物权利的国家还有哥斯达尼加,1998年颁布的《哥斯达尼加生物多样性法》第9条‘普遍权利’第1款明确规定:‘尊重所有的生命形式。所有生物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与其是否有实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无关。’据笔者掌握的信息,哥斯达尼加并没有因为规定动物权利而破坏了该国的社会基本秩序和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也没有造成世界的混乱和毁灭,而该国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却得到了加强。也就是说,杨教授有关赋予动物权利就会造成世界混乱和毁灭的预言或担心 ,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但是,王竹博士在看过上述两篇文章后却得出了如下结论(见附件三):?蔡文?认为,杨立新教授所担心的?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是危言耸听,而真正危言耸听的可能正是蔡守秋教授自己。王竹博士论文指责蔡文危言耸听是针对蔡文中有关“物化世界”世界的观点,其理由是?没有任何民法学理论在进行所谓的物化世界的十字军远征?,?蔡文?自己的说法才是危言耸听?。
对于王竹博士论文的上述结论,我的回应如下:
第一,蔡文认为杨讲稿有关“世界势必混乱、毁灭?的观点是危言耸听,这个结论是否准确,我请读者判断。我通观杨讲稿发现,杨立新教授是不赞同《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修改的,他认为这种修改是导致德国某些民法学者主张动物权利、动物人格权和动物主体地位的原因。杨讲稿认为,?在民法领域,特别值得注意的,也是许多学者津津乐道的是《德国民法典》第90a条,该条第一款的内容就是规定‘动物不是物’。 ……对于这一规定,主张‘动物人格权论’的学者认为,动物不是物,那么动物就是人,动物也拥有人格权,因此对动物不但要对它加以一般的保护,而且更要赋予它主体的地位,赋予它人格,使动物享有人格权,具有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甚至还有学者提出,动物应享有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在这些学者看来,随便毁谤动物也是不可以的,因为侵害了动物的名誉权”。杨立新教授坚决反对法律赋予动物以人格、人格权、有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和主体地位。蔡文对杨教授的上述观点并没有全盘否定或批判。蔡文明确表示,蔡文也不同意法律赋予动物以人权、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权等专属人的权利,但是蔡文认为动物权利不等于动物人权,蔡文主张赋予动物以生存权、生命权、动物福利权和免受虐待等动物权利。我认为,杨教授坚决反对法律赋予动物以人格、人格权、有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和主体地位,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观点,这本身没有可非难之处;但是,杨讲稿在反对和批判“动物权利论”和推行自己的学术观点时,不仅理由不充分而且有些危言耸听。杨讲稿认为,如果法律赋予动物以人格、人格权、有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和主体地位,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仅破坏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现实社会的基本秩序,破坏了自然界的基本秩序?;?那也就是不吃肉、不喝牛奶、不用动物搞试验,等等?;?就会使这个世界成为了混乱的世界:人要尊重动物的权利,但是动物却可以随便伤害人,主体中的人就会随之减少,主体的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也就会丧失动力,例如喝奶、吃肉等日常行为都必须禁止?;?如此下去,这世界势必混乱、毁灭?;?那么也就破坏了整个民法社会的秩序、也破坏了自然界的秩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杨立新教授将所有上述可能发生的问题都归之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以及《奥地利民法典》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杨讲稿强调:?我个人认为,提倡动物人格权的观点是不可取的。事实上,在整个民法界,除了《德国民法典》第90a条以及《奥地利民法典》等少数国家民事立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外,大多数国家民
事立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如果杨立新的上述观点不是危言耸听,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比此更配得上称为“危言耸听”的言论。
蔡文针对上述杨讲稿中的过激言论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说理,蔡文指出,“对这种过激的言词,我不想过多评论,世人自有公论。按照他的说法,在整个民法界,除了《德国民法典》第90a条以及《奥地利民法典》等少数国家民事立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外,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2000年我曾经去欧盟国家进行学习研究,据我掌握的信息资料和实地观察,对动物权利作了相关规定的德国和奥地利,不仅没有因此‘产生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没有‘破坏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不仅没有‘破坏了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不仅世界没有‘混乱、毁灭’,而且这两个国家的市民社会基本秩序和自然界的基本秩序非常好,去过德国和奥地利的人大都十分赞赏它们的优良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目前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动物权利的国家还有哥斯达尼加,1998年颁布的《哥斯达尼加生物多样性法》第9条‘普遍权利’第1款明确规定:‘尊重所有的生命形式。所有生物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与其是否有实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无关。’据笔者掌握的信息,哥斯达尼加并没有因为规定动物权利而破坏了该国的社会基本秩序和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也没有造成世界的混乱和毁灭,而该国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却得到了加强。也就是说,杨教授有关赋予动物权利就会造成世界混乱和毁灭的预言或担心 ,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其实,蔡文的上述观点,也是不少民法学者和法理学家的看法,他们认为,赋予动物生存权、生命权、动物福利权和免受虐待等动物权利,无论从民法学理论还是从民法实践看,都是可以接受的,决不会引起“世界势混乱和毁灭”。例如,美国法理学家约翰·齐普曼·格雷(John Chipman Gray,1839-1915)在其所著《法律的性质与渊源》中明确指出:?不同法律体系承认了不同类型的主体。它们可以作如下区分:(1)正常生物人(normal human beings);(2)非正常生物人(abnormal human beings),如痴呆者;(3)超自然人(supernatural beings);(4)动物(animals);(5)无生命物(inanimate objects),如轮船;(6)法人(juristic persons),如公司。这些主体中的某些如痴呆者、轮船和公司,没有真正的意志。?22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马俊驹教授在《环境问题对民法的冲击与21世纪民法的回应》一文中认为,单纯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民法价值与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这种冲突并非是不可调和的。一方面,探究民法的价值内涵,其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民法以人为根本,我们研究环境,治理环境,也正是为了解决因环境恶化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的问题。现实迫使我们不得不注重‘生态利益’。从根本上说,民法要尊重生态利益,是为了求得人类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状态。这也是新世纪全人类的愿望,21世纪的民法所要承担的重要任务之一?;?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牛津法律大词典》也认为,‘从逻辑上讲,并非不可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动物、群体、公共机构、基金会、协会等其它实体。’美国甚至有这样一个案例,普林斯顿市有一条狗,常欺负别的家犬,导致三位居民联名起诉到法院,经过陪审团两天的审判,这条狗被无罪释放?;?从以上民事主体的这种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民事主体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或是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权利主体都曾发生过质的变化。面对环境问题的冲击,我们有必要探讨民事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目前,认为动物、森林等自然物质、后代人不是主体的主要原因在于认为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权利能力上说,既然公司、企业乃至合伙这些本来也不具备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体随着时代的发展都被赋予了民事主体资格,为什么动物、森林、后代人就一定不行了?可见这个‘障碍’更多的只是人们的传统观念所造成的,并不具有绝对的不可逾越性。从民事行为能力上来说,尽管其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和承担义务、责任的行为能力。但也不能绝对的说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例如婴儿和精神病人同样也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主体资格也并未受到影响。以上认识,不能说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假设我们将动物不视为物,技术上可以按照德国民法典‘不是物,准用物的规定’?。2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民法学者付翠英副教授认为,“我们既然不担心团体可以成为主体,也无需担心动物成为主体?,?在确定民事主体地位时,必须明确:人格不能代替主体,与主体不同义。动物肯定不具有人格,但未必不能成为主体。人格和人格权不同。不是有人格就一定有人格权。法人可以作为主体,但不享有人格权?,?权利能力不能代替主体,与主体不同义?,?说到底,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是由政治的、历史的和发展的既定性决定的?,?法律确定主体时,是吸引还是阻止主体参与法律关系,取决于立法者政策?。24
目前党和国家已经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建基于“主、客一体”(或“主、客综合”)范式的生态文明是不同于建基于“主、客二分”的工业文明的一种新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观认为不仅人可以成为主体,动物和河流等生态系统也可以成为主体。例如,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曾经指出:生态文明?首先是伦理价值观的转变。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这是工业文明人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生态文明认为,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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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在2009年11月在武汉召开的第十三届世界湖泊大会上,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阐明了生态文明的四个鲜明特征。他强调指出,?在价值观念上,生态文明强调给自然环境以平等态度和人文关怀。生态文明强调人类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利用、保护和发展自然,给自然以人文关怀。与传统工业文明的价值观相比,生态文明的价值观要求实现三个转变:从人是主体有价值,自然不是主体没有价值,向人是主体有价值,自然也是主体也有价值转变;从传统的‘向自然宣战’、‘征服自然’,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转变;从传统经济发展动力——利润最大化,向生态经济全新要求——福利最大化转变? 。26在目前强调生态文明价值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杨立新教授和王竹博士继续坚持以“主、客二分”为基本方法的工业文明价值观,坚持“人是唯一的主体、反对将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视为主体”的传统民法理论,这虽然是他两人的学术自由;但是,杨讲稿维护自己观点、反对别人观点的方法却是值得商讨的。杨讲稿不是从理论上分析批判那些主张给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以主体地位的观点的不合理性,而是宣称如果赋予动物以生存权、生命权等权利和主体地位,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就会?破坏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现实社会的基本秩序,破坏了自然界的基本秩序?、?那也就是不吃肉、不喝牛奶、不用动物搞试验,等等?、?就会使这个世界成为了混乱的世界?、 ?这世界势必混乱、毁灭?、?那么也就破坏了整个民法社会的秩序、也破坏了自然界的秩序?。蔡文认为, 从“主、客二分”范式转变为“主、客一体”范式,是建设“五型社会”(和谐社会、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经济循环型社会)的需要。蔡文指出杨立新教授的上述言论是危言耸听,这并不过份。我认为,生态文明观主张赋予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某些权利和主体资格,这不仅不会使世界混乱和毁灭,而且会使世界变得更加美好与和谐;这不仅不会破坏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也不会破坏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和整个民法社会的秩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某些坚持“主、客二分”范式的民法学者,在批判和驳斥动物权利和将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视为主体等观点时,动不动就像杨讲稿那样对其扣上“民法体系也就必然要发生质的改变,就会导致民法社会基本秩序的改变,就会带来整个社会秩序的变化,就会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就会破坏了现实社会的基本秩序、就会破坏整个民法社会的秩序?的帽子,这不仅是危言耸听,而且也是对民法秩序的正当性缺乏自信的表现。我认为,某些信奉“主、客一体”范式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