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非常自信但文不对题地回答道,?人的权利就是权利,在民法上体现为民事权利;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众所周知,蔡文是在讨论“主、客二分法”时提出这个问题的。因为杨讲稿认为:“从民法的基本方法论或者说民法的哲学立场观察,民法社会的基本构成结构,是人与物,这是市民社会的两种基本的物质表现形式,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物质形式存在。?而且王竹博士也认为,?这的确是民法哲学的基本看法?。现在蔡文希望信奉“主、客二分法”的民法学者从?民法哲学的基本看法?出发回答?人的权利到底是人还是物?、?人的行为到底是人还是物?的问题。但是,王竹博士在回答问题时却拒不联系?民法哲学的基本看法?即“除了人与物之外没有第三种物质形式存在”的基本看法,而是回避了“人的权利和人的行为到底是人还是物”这个问题。按照王竹博士的回答,人的权利既不是人也不是物,这等于宣告了“主、客二分法”的破产,即承认在人与物这两种物质形式之外还存在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其他物质形式,也就是说承认蔡文所倡导的“主、客一体”研究范式的正确性。但是,王竹博士却不愿承认自己所坚持的“主、客二分法”的破产,而是企图用自己的回答来批判蔡文。在严肃的学术讨论中,王竹博士采取这种文不对题而且蛮不讲理的回答方式,不仅庸俗而且可怜。
2.对王竹博士有关第二种病的回应
王竹博士在对第二种病即“民法学中主体、客体概念与人、物概念合一的弊病”进行分析时认为,不是杨讲稿危言耸听,而是蔡文危言耸听。我认为,读者只要比较一下杨讲稿和蔡文,就可以得出“究竟是谁在危言耸听的结论。
杨讲稿的原文如下:?如果把动物也赋予人格和人格权,那么民法体系也就必然要发生质的改变,由此也就会导致民法社会基本秩序的改变,由此就会带来整个社会秩序的变化?; ?这种做法会产生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仅破坏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现实社会的基本秩序,破坏了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什么?就是因为人是有意志力的,人是可以自主地支配、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而动物无论如何没有这种意志力,它也就不能支配、控制自己的行为。由于人具有意志力,使得人可以控制自己,不去伤害已经获得了人格权、与自己具有同等地位的动物,那也就是不吃肉、不喝牛奶、不用动物搞试验,等等。但是,动物却无意志力,没有这种自制力,它不会因为自己已经获得了人格权,与人是平起平坐的民事主体,因而能够控制自己,不去伤害人。人在约束自己,而动物无法约束自己,人的约束更为动物创造了机会。因此,赋予了动物人格权,就会使这个世界成为了混乱的世界:人要尊重动物的权利,但是动物却可以随便伤害人,主体中的人就会随之减少,主体的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也就会丧失动力,例如喝奶、吃肉等日常行为都必须禁止。如果以这种逻辑推论,今天我们给了动物以人格权,那么我们明天也许会给植物以人格权,如此下去,这世界势必混乱、毁灭。归结起来说,如果赋予动物以人格权,那么也就破坏了整个民法社会的秩序、也破坏了自然界的秩序。因此,我个人认为,提倡动物人格权的观点是不可取的。事实上,在整个民法界,除了《德国民法典》第90a条以及《奥地利民法典》等少数国家民事立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外,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杨讲稿认为,出现上述因此,我个人认为,提倡动物人格权的观点是不可取的。事实上,在整个民法界,除了《德国民法典》第90a条以及《奥地利民法典》等少数国家民事立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外,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
蔡文针对杨讲稿的上述观点指出:“笔者认为,杨教授的观点未免‘危言耸听’。对这种过激的言词,我不想过多评论,世人自有公论。按照他的说法,在整个民法界,除了《德国民法典》第90a条以及《奥地利民法典》等少数国家民事立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外,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2000年我曾经去欧盟国家进行学习研究,据我掌握的信息资料和实地观察,对动物权利作了相关规定的德国和奥地利,不仅没有因此‘产生
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没有‘破坏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不仅没有‘破坏了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不仅世界没有‘混乱、毁灭’,而且这两个国家的市民社会基本秩序和自然界的基本秩序非常好,去过德国和奥地利的人大都十分赞赏它们的优良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