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认为“杨教授认为第90a条主要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是向环保主义者让步的权宜之计”,这并没有歪曲或冤枉杨立新教授。读者可以看看杨立新教授在其私人网站上刊登的杨讲稿(即附件一),该讲稿指出:对《德国民法典》为什么如此规定,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德国民法典》的这次修订深受到环境伦理学的影响。在修改《德国民法典》时,执政的绿党就是主张环境保护的政党,如果民法典的修改不接受环保主义者的主张,这样的修改很难通过。请王竹博士注意,我并不是仅指杨立新教授持这种观点,我在不少讲座和对话中,都有人表示过类似看法。例如,杨讲稿中还刊登了王洪亮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德国之所以能够通过《民法典》第90a条,是因为,在德国,人的生存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已经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所以现在解决动物保护问题。另外,在德国有一个绿党,这个党主张环保,而且现在是执政党。所以这个法律可能只有在德国才能通过,在其他国家恐怕难以通过。王竹博士在其文章中特别强调,在德国民法学界,对所谓?《德国民法典》中的本意?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对该条提出了积极评价,但权威学者如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 Medicus)和科拉(Kolher)均认为德国动物保护法已设有保护动物的规定,民法此项规定乃‘概念美容’,将动物当作权利主体来看待的看法是荒谬的。从上述王竹博士论文所引用的内容看,王竹博士是赞同将《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理解为“概念美容”即“美容术”的。分析上述内容发现,杨立新教授和王洪亮教授均认为,德国之所以能够通过《民法典》第90a条,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执政的绿党就是主张环境保护的政党,如果民法典的修改不接受环保主义者的主张,这样的修改很难通过?;王竹博士则赞同权威学者如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 Medicus)和科拉(Kolher)的观点,即认为德国民法此项规定乃?概念美容?。只要稍加思索,就不难发现,上述观点实际上是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一种屈服于环保压力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美容术”,这里的 “美容术”的含义与“概念美容”、“挂羊头卖狗肉”、“障眼法”的含义是大同小异或者是异曲同工的。需要指出的是,我在有关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的理解的讲演和对话中,有不少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否定《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的意义和作用,并且提出了相当多的理由。但是,王竹博士却认为,经查,?杨讲稿?无此措辞,笔者以?动物不是物?分别组合?权宜之计?、?挂羊头卖狗肉?、?障眼法?检索互联网和中国期刊网,除了?蔡文?之外,其他文献无此表述。连?这仅仅是个别人的解释或观点?[31]都谈不上,纯属无中生有。我想问王竹博士的问题是,难道说《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因为,“在修改《德国民法典》时,执政的绿党就是主张环境保护的政党,如果民法典的修改不接受环保主义者的主张,这样的修改很难通过?,不是意味着?权宜之计?吗?难道说《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概念美容”,不是意味着“挂羊头卖狗肉”、“障眼法”吗?难道上述有关“概念美容”等观点,连“这仅仅是个别人的解释或观点”都谈不上,纯属无中生有吗”?
(三)王竹博士在其论文(三)中打出了?谁在‘轻视和贬低’??的标题,从标题看,王竹博士论文是想证明:杨讲稿没有“轻视和贬低”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蔡文” 在“轻视和贬低”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上述观点可以说是王竹博士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杰作。
王竹博士从五个方面对其观点进行了论证,我按照王竹博士论文的顺序回应如下: 1. 王竹博士论文专门介绍了“我国学界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讨论情况”,但读者读后会发现,人们不知道这段一大堆莫明其妙的内容,何以能够说明杨讲稿没有“轻视和贬低”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的意义,“蔡文” 如何“轻视和贬低” 了《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的意义。
2. 王竹博士论文这部分的小标题是“宣布了民法的一种新理念”? 王竹博士强调:截
止到2006年底中国期刊网收录的情况,我国学界提到?动物不是物?的论文不足50篇,在这其中还有部分论文只是顺带提到了该条文。逐个查看这些文献的观点,主流学说仍然对?动物法律主体资格?持否定态度。在这样的一个讨论基础上,?蔡文?何以就认为?这种争论对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与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然后就?宣布了民法的一种新理念,突破了现代民法的‘人、物二分法’和‘主、客二分法’?呢?这样的结论是否显得有些武断呢?
读者从上述可以发现王竹博士论文的观点是:第一,《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没有什么意义和作用,因为?我国学界提到‘动物不是物’的论文不足50篇,在这其中还有部分论文只是顺带提到了该条文?。第二,中国民法学界没有认可《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因为?逐个查看这些文献的观点,主流学说仍然对?动物法律主体资格?持否定态度?。第三,《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对中国没有积极意义,没有宣布民法的新理念,因为蔡文说?这种争论对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与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蔡文?宣布了民法的一种新理念,突破了现代民法的‘人、物二分法’和‘主、客二分法’?,王竹博士论文认为?这样的结论是否显得有些武断呢??
读者从上述内容可知,王竹博士论文的确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持反对、否定、轻视和贬低态度,在王竹博士看来《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即没有体现民法的新理念、也对中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没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因此,蔡文不仅没有歪曲杨立新教授的本意,而且蔡文的准确揭示可以进一步从王竹博士为其导师的辩护文章中得到进一步佐证。使读者不能理解的是,既然杨立新教授和王竹博士的确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没有什么意义和作用,没有什么新理念,为什么蔡文指出这一事实,王竹博士却十分反感,并要求蔡文澄清事实。难道王竹博士论文的上述内容不是事实吗?
3. 王竹博士论文这部分的小标题是“德国学界的反应”。 王竹博士企图通过他所介绍的德国民法学界的反应,来证明他的导师杨立新教授和他本人的如下观点是正确的:第一,在德国民法学界,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即所谓?《德国民法典》中的本意?)也有不同的看法。第二,德国权威学者如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 Medicus)和科拉(Kolher)均认为德国动物保护法已设有保护动物的规定,民法此项规定乃‘概念美容’,将动物当作权利主体来看待的看法是荒谬的。第三,事实上,德国法学界近年来的主流观点认为,动物保护思想主要应当纳入价值评判问题,?动物不是物?的规定在德国最终被作为民法内部的一条公序良俗判断标准,这正是德国学者对该条文经过16年司法实践所起作用的真实写照和应有地位的务实总结。
读者从王竹博士论文的上述介绍可知,王竹博士企图通过“德国学界的反应”证明他自己的观点即:《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没有像蔡文所说的那种重要意义,民法此项规定(即第90a条)乃‘概念美容’,将动物当作权利主体来看待的看法是荒谬的[42]。至此,读者已经一目了然,谁在“轻视和贬低”?
4. 王竹博士论文这部分的小标题是:没有?与时俱进?便是?贬低?? 王竹博士在这里再次否认,杨立新教授和他本人等?冷静?的学者没有跟着?兴奋?的学者欢呼激动,他们仅仅是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作出不同的学术评价?,他们仅仅是“反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而不是“轻视、贬低”。 在王竹博士看来,蔡文用词错误、歪曲了杨讲稿的本意,杨讲稿和王博士本人是?反对?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而蔡文却将?与时俱进?上纲为?贬低?,将?反对?歪曲为?轻视、贬低?。王竹博士这种咬文嚼字的功夫以及对词语理解之准确程度的确令人惊讶。稍为懂得?与时俱进?和?贬低?、 ?反对?和?轻
视、贬低?这类词语的人都知道,蔡文仅仅指出杨讲稿?轻视、贬低?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而没有给杨讲稿扣上?反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帽子,这是比较委婉而准确的,如果真像王竹博士那样给杨讲稿扣上?反对?或不?与时俱进?的帽子,可能王竹博士会更加难以接受。但是话就说回来,我们应该尊重王竹博士本人的意思表达,王竹博士仅仅是?反对?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他与他的导师杨立新教授绝对没有?轻视、贬低?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至此,读者可以进一步准确掌握,?谁在‘轻视和贬低’??,是蔡文还是杨讲稿抑或王竹博士论文。
5. 王竹博士论文这部分的小标题是:?白马非马?,所以?动物不是物?? ——再看诡辩论!王竹博士在这里给蔡守秋扣上了诡辩(我在下面将王竹博士论文中的“诡辩”改为“诡辩?)的帽子,其理由如下:
第一, 是谁在调侃?王竹博士论文称,?蔡文?认为:?在人们日常生活和自然科学中的物具有物质性、实在物……‘连人也可以看做物(如人物)’,人物还分大人物、小人物?。这种调侃真是让我等耳目一新。王竹博士将自己打扮成反对对别人文章断章取义的、学风严谨的人,但在这里,王竹博士却毫不留情地对蔡文进行了断章取义。蔡文的原文是:“在人们日常生活和自然科学中的物具有物质性、实在物的含义,世界由物组成,自然资源、环境要素和财产都是物,连人也可以看做物(如人物),物有不同的种类或类型,例如动物、植物、人物、大人物、小人物、死物、活物等。但是民法中的‘物’是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的,民法中的物不同于人们日常生活、自然科学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中的物。?蔡文明确指出,?民法中的‘物’是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的,民法中的物不同于人们日常生活、自然科学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中的物。?蔡文明确区分了“人们日常生活和自然科学中的物?与?民法中的‘物’?这两种不同的物的概念。在谈及人们日常生活和自然科学中的物的含义时,蔡文指出:“在人们日常生活和自然科学中的物具有物质性、实在物的含义,世界由物组成,自然资源、环境要素和财产都是物,连人也可以看做物(如人物),物有不同的种类或类型,例如动物、植物、人物、大人物、小人物、死物、活物等。?王竹博士认为上述看法是他闻所未闻、“耳目一新?的观点。过去,有人调侃,目前有些博士是名不副实,不是博学而是知识面过于狭窄,看了王竹博士上述少见多怪的言论,我才相信确有其事。学过动物学的人都知道,人是一种动物。柏拉图为人类下定义云:“人者,无羽毛之两足动物也。”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念,“人天生就是一个政治动物”, “人类自然是趋向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7 。他还警告说:“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8 他曾对脱离大自然的唯心主义法学观点进行批判,他的名言“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指出了人同时兼有的自然性和社会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引用了这一名言,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9 这说明,马克思首先承认人是来之大自然的动物、一种合群的动物,然后指出人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这既指出了人与动物的联系和共性,又指出了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他从未有否认人与动物的共性,而是在指出共性的基础上强调人与一般动物的根本区别。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马克思主义者对亚里士多德的唯物主义观点曾多次给予肯定10。达尔文是英国著名的生物学家,进化论的主要奠基人。他在1859年11月24日出版了他的名世巨著《物种起源》,充分论证了生物的进化,并明确提出以自然选择学说来说明进化机理。自此以后,进化论的观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达尔文进化论认为,人是由猿的一支演化而来的。一些生物学家将进化论用于动物及人类,阐明了人类在动物界的位置及其由动物进化而来的根据,得出了人类起源于古猿的结论。恩格斯对达尔文的进化论推崇备至,尤为欣赏“人类起源于古猿”的假说,并对其作了几点重要的补充。在恩
格斯的推动下,“人类起源于古猿”的假说就成了定论,使人们以为我们的祖先千真万确的是猿猴。森林古猿进化成为人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恩格斯对这个进化过程作了解释。恩格斯指出,下地来生活的古猿,它们用后肢走路,用前肢来取食物,用树枝或石块来防御敌害。在运用这些天然工具的过程中,逐渐学会了制造简单的工具。这样,人的祖先就有了劳动。由于劳动,手便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改善。同时,也引起了身体其他器官的变化,特别是大脑得到高度的发展。在劳动过程中,产生了语言和意识,建立了社会。于是,劳动就使森林古猿变成了人。大量科学事实证明,人起源于动物界,人是从动物界分化出来的。当然,说人是动物并不否认人与动物的区别。人们经常说:人是灵长科的高级动物,人是有了语言的动物,人是会自己思考的头脑的动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是最高级的、有智慧的动物。上述说法,既表明了人是动物,也说明了人与动物的区别。只有王竹博士认为上述有关“人也是动物”的看法是“让我等耳目一新”的“调侃”。
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说蔡文在谈及?人们日常生活和自然科学中的物?时,有过“人也是动物”之类令人耳目一新”的“调侃”;而杨立新教授和王竹博士则在谈及民法中的物时,则有过之而无不及。杨讲稿(见附件一)明确指出:?从民法的基本方法论或者说民法的哲学立场观察,民法社会的基本构成结构,是人与物,这是市民社会的两种基本的物质表现形式,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物质形式存在。?王竹博士论文(见附件三)在解释其导师杨立新的“民法法律物格制度”时也强调:?提出这个设想的理论基础是,在市民社会中的两大基本物质形态,一个是人,一个是物。?在这里,杨立新教授和王竹博士的观点是一致而明确的,杨立新教授认为“市民社会的两种基本的物质表现形式?的?是人与物?;而王竹博士比其导师更进一步,他直截了当地认为?市民社会中的两大基本物质形态,一个是人,一个是物。?杨立新教授认为“市民社会的两种基本的物质表现形式?的?是人与物?,就是说人是物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人也是一种物;王竹博士认为“市民社会中的两大基本物质形态,一个是人,一个是物?,更是说人是一种物质形态即人也是一种物。他们两位将民法中的人视为民法中的一种物质形态或物质表现形式即物(而不是蔡文将人视为?人们日常生活和自然科学中的物?),实在是一种“高论”。尽管事实如此清楚,但王竹博士仍然可以“脸不红、心不跳”地“调侃”蔡文的观点即?在人们日常生活和自然科学中的物具有物质性、实在物……‘连人也可以看做物(如人物)’,人物还分大人物、小人物?;而他从来不会“调侃”他的导师和自己的观点即?从民法的基本方法论或者说民法的哲学立场观察,民法社会?即“市民社会的两种基本的物质表现形式??是人与物?, 或者“市民社会中的两大基本物质形态,一个是人,一个是物?。 因为王竹博士的手电筒只会照人,从来不照自己。
第二,谁在搞“白马非马”式的诡辩?王竹博士论文(见附件三)写道:蔡文?理解?动物不是物?的观点,很容易让人想起先秦名家公孙龙在《白马论》中提出诡辩论命题?白马非马?。 王竹博士通过一段宏论和一番考证,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公孙龙有三点诡辩,与?蔡文?逻辑相应的是第一点;第二,如果蔡守秋教授能够参照这些语言来理解这一比较法上的新动向,在讨论 ?动物不是物?时,就不会感觉存在逻辑矛盾了;第三,蔡文望文生义的理解?动物不是物?,明为推导,实为诡辩。
我认为,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进行诡辩的不是蔡文而是王竹博士的论文,这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说明:
(1)是王竹博士在搞“白马非马”式的诡辩。众所周知,蔡文与杨讲稿、王竹博士的论文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的理解上。目前起码在表面上,蔡文与杨讲稿、王竹博士的论文都肯定或都承认《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已经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蔡文对第90a条的理解是:《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意味着动物既不是一般物也不是特殊物,动物更不是人,动物就是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