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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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

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③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10 ①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

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②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5.11 北向或西向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托儿所、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

人活动中心等有强制性日照要求的建筑除外)时,其间距的计算可以扣除底层的高度。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非居住建筑间距

5.12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

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5.13~5.15条款。

5.13 民用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5.3~5.11条款居住建筑

间距的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5.14条所列建筑类型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5.15条款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有关规定控制。 5.14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学校教学

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5.14的规定;并同时满足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首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学校教学楼首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表5.14 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 建筑性质 托儿所、幼儿园 学校教学楼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 建筑间距 备注 按居住建筑计算间距的1.2倍 按居住建筑计算间距的1.1倍 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少于25米 按居住建筑计算间距的1.1倍 5.15 民用非居住建筑(第5.14所列建筑类型除外)的间距:①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③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④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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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⑥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5.16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5.17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若按上述要求难以确定或满足建

筑间距控制要求时,在满足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一半的基础上,可通过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提交专项日照分析报告,在满足日照标准等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实际的退缩间距要求。

建筑退让的通则

5.18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

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5.19~5.31条款的规定。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5.19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5.20建筑

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

5.20 相邻地块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5.3~

5.17条款和表5.20的规定外,还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表5.14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要求。

建筑类别 建筑朝向 低层 主要朝向(见附多层 录四) 中高层、高层 低层 次要朝向(见附多层 录四) 中高层、高层 表5.20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居住建筑(m) 非居住建筑(m) (含5.13条规定的建筑) 4 4 6 5 10 8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5 按消防间距控制 8 6.5 低层辅助用房(m) 2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退让红线距离按主要朝向退让红线距离控制

2.低层辅助用房是指门卫、电房等辅助用房。

5.21 相邻地块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①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对于北侧地块,按南侧

地块控规建筑限高(限高超出100米的按100米计)和5.3~5.17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9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对于南侧地块,按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进行退让。②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建筑物性质参考控规用地性质确定,下同)进行控制,若此高度超出相邻地块的控规高度时,相邻地块则按其控规建筑高度计算。控规中未明确建筑限高的,或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①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居住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居住建筑,按5.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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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9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②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居住建筑,按5.3~5.17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9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5.22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

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5米(旧区或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3米),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红线。 5.23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5.2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规定 规划道路 类别 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D 25m≤道路15m≤道路道路红线宽40m≤道路红道路红线宽红线宽度红线宽度城市道路 度≥60m时, 线宽度<60m度<15m<40m时,<25m时,D≥10m 时,D≥8m 时,D≥3m D≥6m D≥4m 5.25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

规划和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4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4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超高层建筑的退让应综合考虑交通影响评价专项研究及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专题研究。

5.26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

式商场)、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5.2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围

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少于2米;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

5.28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

距离不宜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15米。 5.29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口

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5.30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中

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8米,并应同时符合5.28条款、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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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和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建筑退让绿线

5.31 新建、改建建筑物(包括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

离不应小于3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5.32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 (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

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已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线路或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线路,线路两侧60米范围内的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2)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面5

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面3米内;以及车辆段内建(构)筑物结构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5.33 沿地面轨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构)

筑物两侧退缩轨道交通距离,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地面轨道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2)地面轨道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

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3)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5.34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建筑退让河涌、河道堤脚线距离不

宜小于5米,且不得超出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并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

建筑高度

5.35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

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5.36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

H≤1.5×(W+S)

式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

S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37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5.38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

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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