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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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

7.32 鼓励地下停车场和地上停车楼的建设,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高于核定标

准车位数的10%,旅馆、大型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的室外停车泊位数不宜高于核定标准车位数的20%。核定标准车位数为按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车位数。 7.33 新建住宅项目的入口附近应设置来访停车位,泊位按不低于其配建车位的5%设置,

不计入应配建车位。

7.34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地块内部道路之

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设置统一出入口。

7.35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

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区,如行政中心、商业区、车站、码头等,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库),场(库)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300米。

7.36 路内停车泊位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路以上级别的道路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

车泊位。路内停车泊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7.37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货物装卸停

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加油加气站

7.38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城市道路同方向加油站的间距应根据需

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1.8公里。

7.39 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7.39的规定。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表7.39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 用地面积(hm2) 300 0.12 500 0.18 800 0.25 1000 0.30 注: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已包含隔离带面积。加气站的用地面积指标可参照执行。

7.40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7.41 城市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加油

加气站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离交叉路口不宜小于100米,并应对加油加气站的出入口进行合理布局和交通组织,不应影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电动汽车充电站

7.42 充电站的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车辆的日均行驶里程和单位里程能耗水平

综合确定。

7.43 充电站的站址选址、总平面布置、充电系统、供配电系统等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

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7.44 充电站选址宜靠近城市道路,便于车辆通行,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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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忙路段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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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给水工程

8.1 禁止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须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禁止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应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

8.2 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对与其它城市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

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8.3 配水管网的设置应按相关的供水专项规划要求进行,应设置成环状,达到互联互通,

以提高供水安全的可靠性。

8.4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最高日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宜按表8.4规定控制。水厂厂

区内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表8.4 水厂规划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万m3/d) 地表水水厂用地(m2·d/m3) 5~10 0.7~0.5 10~30 0.5~0.3 30~50 0.3~0.1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8.5 供水加压泵站位置应结合给水系统布局、城市规划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用地控制指标宜按表8.5规定执行。

表8.5 供水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泵站规模(万m3/d) 用地指标(m2·d/m3) 5~10 10~30 30~50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内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0.25~0.20 0.20~0.10 0.10~0.03 wel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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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工程

8.6 在城市新建区域应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截流式合

流制改造,并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造成完全分流制。

8.7 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污水处理措施,以达到较好

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出水水质要求高的污水处理厂,应预留污水深度处理用地。

8.8 污水处理厂应合理选址,其位置宜靠近排放尾水的河道或水域,同时宜设置在城市

水体的下游以及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50米。若条件不允许,则应当在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同时,设置不少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按规划期平均日污水量确定,用地指标(指二级处理)宜按表8.8控制。当用地指标难以满足时,可建设立体生态式或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表8.8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万m3/d) 污水处理厂用地(m2·d/m3) 1~5 1.3~1.0 5~10 1.0~0.7 10~30 0.7~0.5 30~50 0.5~0.4 8.9 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8.9.1和8.9.2进行估算。

表8.9.1 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流量(m3/s) 用地指标(m2) 1~5 5~10 10~20 20~50 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1000~3000 3000~5000 5000~8000 8000~10000 表8.9.2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万m3/d) 1~5 5~10 10~20 20~50 用地指标(m2) 600~1800 1800~2500 2500~4000 4000~6000 8.10 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新建区规划综合径流系数按0.5控制;建成

区按不高于0.7控制,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8.11 新建小区应采用屋面绿化、可渗透地面、调蓄池等雨水综合利用措施,控制综合径

流系数不超过0.50。

8.12 城市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详见附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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