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4年版)》实施补充
一、总则(无调整) 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㈠、土地使用强度
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 (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
多层 建筑密度(%) 新区 55 旧区 60 新区 3.0 容积率 旧区 3.3 (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 低层不得小于0.5 多层不得小于0.8 (3)、增加附注:
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 ㈠、建筑间距 一、总则(无调整) 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㈠、土地使用强度
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 (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
多层 新区 55 建筑密度(%) 旧区 60 新区 3.0 容积率 旧区 3.3 (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 低层不得小于0.5 多层不得小于0.8 (3)、增加附注:
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 ㈠、建筑间距
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
单位:米
高层 多层 低层
注:有出挑阳台、窗、廊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出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满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 ㈡、日照间距
1、表3.1.3附注2补充:
高层 13 9 9 多层 9 6 6 低层 9 6 6
住宅日照分析时日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日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日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 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挑……”
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
(3)、“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 增加:
(4)、日照间距计算中,遮挡建筑山墙计算高度按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遮挡建筑地面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 ㈢、防火间距
1、增加3.1.13: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表列规定:
表3.1.13.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表3.1.13.2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单位:米
其它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 一、二级 高层建筑 裙房
表3.1.13.3厂房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表3.1.13.4加油站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地埋油罐 二级 重要公共建筑 一类 二类 50 20 16 三级 50 16 12 50 16 12 加油机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四级 14 16 18 13 9 9 6 9 6 三级 11 7 四级 14 9 民用建筑 (按保护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