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一)未按规定审核客户办理注册业务的申请资料的;

(二)未妥善保管本人的银行证书及密码,被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的银行证书及密码操作的;

(三)复制和留存客户资料的电子信息或纸质信息的; (四)未及时处理网上支付业务的错账和异常交易情况的; (五)未及时关闭涉及经营非法交易活动商户的网上银行业务的; (六)网站域名不符合规定的,对服务器端的IP的使用没规范的; (七)未按客户要求,擅自进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给客户造成风险或资金损失的;

(八)网上银行落地业务处理不及时,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

(九)网上银行落地业务处理时,擅自修改客户指令信息,但未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十)自行开办银行网站的。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办理网上银行的相关操作未执行双人复核的;

(二)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未执行双人管理制度,证书制作和保管混岗,客户证书介质与证书密码信封混岗管理的;

(三)未及时维护本端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影响网上银行客户端的操作和数据传输的。

第十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七条 卡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空白银行卡未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保管、领用不善,造成空白卡片丢失或被盗的;

(二)制成卡在保管和领用环节丢失、被盗,被他人制作伪卡,盗用资金的; (三)制成的测试卡未进行登记管理,造成卡片丢失、被盗的;

(四)对上缴作废的银行卡未及时处置,被内部人员截留重新写磁使用,盗用资金的;

(五)制卡文件、信息保管不善,对外泄漏,被他人利用制作伪卡的; (六)对吞卡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被内部人员截留修改密码后盗

用资金的;

(七)卡片(空白卡、制成卡)在辖内运送过程中,未采取保安措施或保安措施形同虚设,运送交接程序混乱,造成卡片毁损或丢失的;

(八)卡片保管无专用工具、专用空间,保管场所不符合安全、消防等规定,安保措施不落实,造成卡片损毁或丢失的。

第九十八条 卡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空白卡、制成卡的保管与制卡未实行岗位分离制度的;

(二)授权与记账,系统管理岗与业务处理岗,信用审查岗和审批岗混岗操作的;

(三)对于客户营销、资信调查、额度拟定、发卡审批等关键岗位未实行有效制约或一人兼任的。

第九十九条 发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申请人资料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及不良信用记录审核不严或调查失实,致使他人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卡的;

(二)银行卡工作人员冒用他人身份,以虚假资料办卡的;

(三)银行卡管理员盗用或私自修改客户资料,以客户身份办理银行卡或附属卡的;

(四)擅自提高申请人信用等级,提高信用额度的;

(五)截留应交给客户的银行卡,或以“调包”的手段欺骗客户,把借记卡当作信用卡交给客户的。

第一百条 银行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向客户交付银行卡时,未及时提醒其更换初始密码及密码安全的重要性的;

(二)违规受理委托代理密码挂失或委托代理密码重置业务;

(三)办理密码挂失业务时,未审核持卡人身份,或未经取得授权,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

第一百零一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对已有不良行为的客户继续授权批准透支的;

(二)超权限授权持卡人透支的;

(三)未经批准开办银行卡业务或擅自发行新卡种的。

第一百零二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保证人进行资信审查的; (二)向保证、质押、抵押手续不齐全的申请人发卡的;

(三)未执行24小时授权值班制度或授权值班期间擅自离岗,造成无人值班的;

(四)未认真登记《授权登记簿》、《授权值班登记簿》的;

(五)随意占用授权业务专用设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授权电话授权的; (六)制卡人员泄露制卡密码,或将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代管的; (七)未执行透支追索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查复的;

(九)信用卡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遗失的; (十)未执行岗位制约制度,混岗操作的。

第一百零三条 自助银行设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自助银行设备钱箱加钞、取钞单人操作,借机盗用现金的; (二)自助银行设备的保险柜密码、钱箱钥匙未执行双人分管分用制度的; (三)对因ATM等自助设备未安装监控设备,无日常巡视措施,防伪、加密等技术未及时升级或加载,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因自助银行设备装钞后密码未调乱,造成资金被盗用的。

第十一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或购置建设项目的;

(二)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三)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上的;

(四)因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的;

(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六)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七)在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本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截留、坐支处置收入,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九)向利害关系人泄露处置底价,给本行利益造成损失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拍卖或公开竞价处置固定资产,给本行利益造成损失的; (十一)超权限处置固定资产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固定资产购建中,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内或者投资额超过批准10%的;

(二)违反规定配备或变相配备领导专用车辆的; (三)以运钞车名义购置领导用车或其他车辆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

(五)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六)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后,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初步设计、入住申请、工程决算,或获批准后未按批准要求执行的;

(七)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更名、置换或变更使用单位和用途的; (八)项目未经批准立项,擅自征用土地的; (九)擅自突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十)未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的; (十一)隐瞒超编制或超标准车辆的;

(十二)车辆报废未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三)已购置的非房屋类固定资产,一年内未能安装或投入使用的。 第一百零六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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