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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当临路建筑退让间距少于5米,建筑工程临路一侧开设出入口的首层室内地
坪设计标高大于临路室外自然地坪顶缘设计标高1.20米时,其室外台阶外伸步级距离建筑控制线应有不小于1.5米的缓冲进深,具体规划控制要求如图8-5-3所示。 图8-5-3 8.6 室外自然地坪排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室外自然地坪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 ;坡度小于0.2% 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
殊措施排水; (2)室外自然地坪设计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0.20m以上,否则应有
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3)建筑工程室外雨水排出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条件时
宜高于设计防洪水位; (4)有内涝威胁的,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5)当建筑场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建筑场地时,宜用边沟或排(截)洪沟
组织排除建筑场地外围的地面雨水。
8.7 竖向设计与城市景观
8.7.1 竖向设计应有明确的城市景观设计意象,并符合以下要求:
(1)保留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制高点、俯瞰点和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物;
(2)保持和维护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价值的自然风景和有历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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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意义的地点、区段和设施;
(3)保护和强化城市有特色的自然与规划的边界线; (4)构筑美好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8.7.2 室外自然地坪分台设计要求:
(1)室外自然地坪作分台处理时,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型应有利于环境协调;
有条件时宜少采用挡土墙;
(2)用于城市公共活动的建筑室外空间,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
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进行设计;
(3)地形复杂的室外自然地坪,其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的形式和尺度宜
有韵律感;
(4)位于城市公共活动区内高于1.5 m的挡土墙以及位于城市生活、生产区内高于
2 m的挡土墙,宜作艺术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8.7.3 位于增江河、东江岸线、规划河涌等滨水地段的建筑工程,其竖向设计应充
分利用近水空间。
8.8 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及建筑层数
对建筑高度以及建筑层数有特定限制要求的城市丘陵地段,应按照有关规划要求执行;除此之外,坡地建筑的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建筑层数的确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8.8.1 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应按照第2.2条的规定确定。 8.8.2 坡地建筑的建筑层数应由地面以上最大的建筑层数确定。
8.8.3 对于按顺坡退台设计的建筑, 当退台后沿顺坡一侧的建筑边长不超过其下标
准层对应建筑边长的1/2,退台后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2时,坡地建筑的建筑层数如图8-8-3所示进行确定。 图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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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与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少于”、“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于”、“以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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