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骑楼
7.1 本市规划区内的骑楼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
7.1.1 A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路缘石、占用人行道路的骑楼(如图7-1-1-1、7-1-1-2
所示)
23
7.1.2 B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无临路退让间距的骑楼(如图
7-1-2所示)
7.1.3 C类型骑楼:按照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的规定退让后建设的骑楼(如图
7-1-3所示)
24
7.2 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改造和新建应符合以下原则:
7.2.1 位于传统骑楼街区的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与改造应保持原有骑楼的历史风
貌。 7.2.2 沿街骑楼应平行于城市道路布置,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的平齐,
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7.2.3 位于传统骑楼街区的骑楼,其建筑外立面的装修选材宜采用石材或其它与传
统骑楼外立面装修材质相近的装修材料。 7.2.4 骑楼建筑沿街店面宜采用通透的设计处理手法。
7.2.5 骑楼下的公共空间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烟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
体的通风系统。 7.2.6 骑楼建筑应进行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计,其灯饰、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计
与设置应与骑楼建筑的立面设计保持统一与协调。 7.2.7 经批准的骑楼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有特别规定的,骑楼建筑的更新、改造以
及新建应按该特别规定执行。 7.2.8 A类型和B类型的骑楼仅适用于传统骑楼街区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与改造,
且应符合所处地段有关骑楼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控制要求。
7.3 骑楼规划控制规定
7.3.1 A类型骑楼柱体外缘边线(含基础和地梁外缘边线)距路缘石外边线距离不得
小于10cm;B类型骑楼柱体外缘边线(含基础和地梁外缘边线)不得超出规划人行道边线。
7.3.2 A、B两种类型的骑楼,其骑楼人行道路面以下不得修建地下室,基础和地梁
顶面设计标高距城市道路规划标高不得少于2米。
7.3.3 C类型骑楼的临路规划控制要求应按照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的规定进行
控制。 7.3.4 临路骑楼(包括含骑楼的裙楼)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1)A、B两种类型的骑楼: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时,建筑高
度应不小于10米,且不大于18米;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0米时,建筑高度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24米;并且,还应同时满足第2节“建筑高度”的有关控制要求。 (2)C类型骑楼的建筑高度应按照第2节 “建筑高度”以及第3节“ 建
筑间距”有关要求进行控制。
7.3.5 骑楼人行道路面设计标高控制规定
(1)A、B两种类型骑楼的人行道设计标高应与人行道路面规划标高持平。 (2)C类型骑楼人行道的设计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设计标高高差不得大
于0.15米。
7.3.6 骑楼净空高度控制规定
25
骑楼净空高度自骑楼人行道路面标高计至骑楼梁底设计标高;如骑楼设置吊顶,则应计至骑楼吊顶底面。A、B、C三种类型骑楼的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5米。
7.3.7 骑楼进深控制规定
(1) A、B两种类型骑楼的柱体外缘边线距骑楼首层外墙边线的水平垂
直距离不得小于5米。 (2) C类型骑楼的柱体外缘边线距骑楼首层外墙边线的水平垂直距离不
得小于3米。
7.3.8 骑楼净空宽度控制规定
(1)A、B两种类型骑楼的柱体内缘边线距骑楼首层外墙边线的净空宽度
应不小于4米。
(2)C类型骑楼的柱体内缘边线距骑楼首层外墙边线的净空宽度应不小
于2.5米。
7.3.9 骑楼沿街柱距控制规定:
A、B、C三种类型的骑楼的沿街柱距不宜小于6米。
7.4 有关骑楼的其它规划控制规定
7.4.1 A、B两种类型骑楼的外墙凸出的装饰线不得大于30厘米,且不得外飘阳台、
窗框及构筑物。 7.4.2 C类型骑楼的外墙外飘构件应按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