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表4.5

电压等级 0.1 ~1万伏 3.5 ~11万伏 15.4~33万伏 50万伏 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 5米 10米 15米 20米 4.6 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范围内的规划控制规定

4.6.1 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范围应用作人流集散和绿化,但第4.6.2条和第4.6.3

条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6.2建筑物退让规划路边线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内和建筑工程消防间距

范围内,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经城市规划批准的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相连而进入该范围的地下室、地下隧道、空中行人廊道除外。

4.6.3建筑工程退让规划路边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和消防间距范围外,

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可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步级(含台阶)和外挑构件(含雨蓬)(如图4.6.2所示),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另有要求的除外:

15 图4-6-2

4.6.3.1 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控制规定 4.6.3.1 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控制规定

(1)地下建(构)筑物外伸的边缘距规划路边线最窄处不得

少于3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伸的顶面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

计标高不得少于2米,同时应满足市政管线和绿化的要求。

4.6.3.2 外伸步级(含台阶)控制规定

(1)退让规划路边线大于或等于5米的,建筑工程方可外伸

步级(或台阶)。外伸步级(含台阶)宜平行规划路边线设置,步级(含台阶)的进深不得大于2米。 (2)外伸步级(含台阶)的高度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

不得少于0.3米。

4.6.3.3 外挑构件控制规定

(1)外挑构件(含雨蓬)应当统一设置,且外缘距规划路边

线最窄处不得小于3米。 (2)外挑构件(含雨蓬)的底面梁底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的

设计标高不得小于4.5米。 (3)除雨蓬外的外挑构件进深不得大于0.5米。位于建筑物

出入口位置的雨蓬外挑进深不宜大于2米,其他位置的雨蓬外挑进深不得大于1.5米。

4.7 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了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覆土应不少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少于1.5米,且其建筑外缘

边线距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少于2米。

4.8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住建筑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退让间距不能满足以上各项规定时,只能进行原状维修。

4.9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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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5.1 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应与周边城市空间布局和环境相协调。

5.2 除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仓库、电站、军事营区、电信主机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保卫或人身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工程周围设置围墙。

5.2.1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第5.2条所列单位的围墙宜采用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不应大于2.2米。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5.3 建筑工程如需设置冷却塔的,应符合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求。

5.4 城市规划允许建筑工程设置室外空调器的,应当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建设统一的遮挡设施。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新塘加工区建筑设计室意见:城市规划允许建筑工程设置室外空调器的?需要规划部门审批吗?)

5.5 建筑物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施工,与主体建筑同时投入使用,并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5.5.1除首层外,窗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置于窗的内侧。 5.5.2 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

5.6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在建筑间距内外飘的阳台、梯平台或者走廊,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按照第5.5条的规定执行。

5.7 建筑物竖向管道宜隐蔽设置;如确需外置的,建筑物竖向管道应作为建筑外立面的一个城市景观要素,在色彩、造型等方面与建筑外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

5.8 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应按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5.9 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宜集中设置;如确需分散设置的,位于荔城中心城区及新塘中心城区(如图5-9-1、5-9-2所示)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的商业用房,其首层临路一侧应设置不少于3米进深的、用于疏导人流的架空通廊(如图5-9-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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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9-1

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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