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8.3灭菌物品包装分为闭合式包装和密封式包装。手术器械采用闭合式包装方法,应由2层包装材料分2次包装。
5.7.8.4密封式包装如使用纸袋、纸塑袋等材料,可使用一层,适用于单独包装的器械。 5.7.9封包要求
5.7.9.1包外应设有灭菌化学指示物。高度危险性物品灭菌包内还应放置包内化学指示物;如果透过包装材料可直接观察包内灭菌化学指示物的颜色变化,则不放置包外灭菌化学指示物。
5.7.9.2闭合式包装应使用专用胶带,胶带长度应与灭菌包体积、重量相适宜,松紧适度。封包应严密,保持闭合完好性。
5.7.9.3纸塑袋、纸袋等密封包装其密封宽度应≥6mm,包内器械柜包装袋封口处≥2.5cm。 5.7.9.4医用热封机在每日使用前应检查参数和准确性和闭合完好性。 5.7.9.5硬质容器应设置安全闭锁装置,无菌屏障完整性破坏时应可识别。
5.7.9.6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包装者等内容。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标识应具有追溯性。 5.8灭菌
5.8.1压力蒸汽灭菌
5.8.1.1适用于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
5.8.1.2包括下排气式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根据待灭菌物品选择适宜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和灭菌程序。灭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用水标准参见附录D。
5.8.1.3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2。硬质容器和超重的组合式手术器械,应由供应商提供灭菌参数。
表2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
设备类别 下排气式 预真空式 物品类别 敷料 器械 器械、敷料 温度 121℃ 121℃ 132~134℃ 所需最短时间 30min 20min 4min 压力 102.9kPa 102.9kPa 205.8kPa 5.8.1.4压力蒸汽灭菌器操作程序包括灭菌前准备、灭菌物品装载、灭菌操作、无菌物品卸载和灭菌效果的监测等步骤。
5.8.1.4.1灭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准备:
a)每天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灭菌器压力表处在“零”的位置;记录打印装置处于备用状态;灭菌器柜门密封圈平整无损坏,柜门安全锁扣灵活、安全有效;灭菌柜内冷凝水排出口通畅,柜内壁清洁;电源、水源、蒸汽、压缩空气等运行条件符合设备要求。
b)进行灭菌器的预热。
c)预真空灭菌器应在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D试验。 5.8.1.4.2灭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装载:
a)应使用专用灭菌架或篮筐装载灭菌物品。灭菌包之间应留间隙,利于灭菌介质的穿透。 b)宜将同类材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置于同一批次进行灭菌。
c)材质不相同时,纺织类物品应放置于上层、竖放,金属器械类放置于下层。 d)手术器械包、硬式容器应平放;盆、盘、碗类物品应斜放,包内容器开口朝向一致;玻璃瓶等底部无孔的器皿类物品应倒立或侧放;纸袋、纸塑包装应侧放;利于蒸汽进入和冷空气排出。
e)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中,大包宜摆放于上层,小包宜摆放于下层。
f)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80%。预真空和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的90%;同时不应小于柜室容积的10%和5%。 5.8.1.4.3按以下要求进行进行灭菌操作:
a)应观测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灭菌参数及设备运行状况。 b)灭菌过程的监测应符合WS310.3中相关规定。 5.8.1.4.4无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卸载:
a)从灭菌器卸载取出的物品,待温度降至室温时方可移动,冷却时间应>30min。 b)每批次应确认灭菌过程合格,包外、包内化学指示物合格;检查无湿包现象,防止无菌物品损坏和污染。无菌包掉落地上或误放到不洁处应视为污染。 5.8.2快速压力蒸汽灭菌
5.8.2.1适用于对裸露物品的灭菌,灭菌时间见表3。
表3快速压力蒸汽灭菌(132℃)所需最短时间
物品种类 不带孔物品 带孔物品 不带孔+带孔物品 5.8.2.2注意事项
5.8.2.2.1宜使用卡式盒或专用灭菌容器盛放裸露物品。
5.8.2.2.2快速压力蒸汽灭菌方法可不包括干燥程序;运输时避免污染;4h内使用,不能储存。 5.8.3干热灭菌
5.8.3.1适用于耐热、不耐湿、蒸汽或气体不能穿透物品的灭菌,如玻璃、油脂、粉剂等物品的灭菌。灭菌参数见表4。
表4干热灭菌参数
灭菌温度 160℃ 170℃ 5.8.3.2注意事项
所需最短灭菌时间 2h 1h 灭菌温度 180℃ 所需最短灭菌时间 30min 灭菌时间 下排气 3min 10min 10min 预真空 3min 4min 4min 5.8.3.2.1灭菌物品包体积不应超过10cm×10cm×20cm,油剂、粉剂的厚度不应超过0.6cm,凡士林纱布条厚度不应超过1.3cm,装载高度不应超过灭菌器内腔高度的2/3,物品间应留有充分的空间。
5.8.3.2.2灭菌时不应与灭菌器内腔底部及四壁接触,灭菌后温度降到40℃以下再开灭菌器。
5.8.3.2.3有机物品灭菌时,温度应≤170℃。
5.8.3.2.4灭菌温度达到要求时,应打开进风柜体的排风装置。 5.8.4环氧乙烷灭菌
5.8.4.1适用于不耐高温、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100%纯环氧乙烷的小型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5。其它类型环氧乙烷灭菌参数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
表5小型环氧乙烷灭菌器灭菌参数
环氧乙烷作用浓度 450mg/L~1200mg/L 5.8.4.2注意事项
5.8.4.2.1金属和玻璃材质的器械,灭菌后可立即使用。
5.8.4.2.2残留环氧乙烷排放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并保证足够的时间进行灭菌后的通风换气。
5.8.4.2.3环氧乙烷灭菌器及气瓶或气罐应远离火源和静电。气罐不应存放在冰箱中。 5.8.5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
5.8.5.1适用于不耐高温、湿热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诊疗器械的灭菌。灭菌参数见表6。
表6过氧化氢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参数
过氧化氢作用浓度 >6mg/L 5.8.5.2注意事项
5.8.5.2.1灭菌前物品应充分干燥。
5.8.5.2.2灭菌物品应使用专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5.8.5.2.3灭菌物品及包装材料不应含植物性纤维材质,如纸、海绵、棉布、木质类、油类、粉剂类等。 5.8.6低温甲醛蒸汽灭菌
5.8.6.1适用于不耐高温医疗器械的灭菌。灭菌参数见表7。
表7低温甲醛蒸汽灭菌参数
气体甲醛作用浓度 3mg/L~11mg/L 5.8.6.2注意事项
灭菌温度 50℃~80℃ 相对湿度 80%~90% 灭菌时间 30min~60min 灭菌腔壁温度 45℃~65℃ 灭菌周期 28min~75min 灭菌温度 37℃~63℃ 相对湿度 40%~80% 灭菌时间 1h~6h 5.8.6.2.1应使用甲醛灭菌器进行灭菌,不应采用自然挥发的灭菌方法。
5.8.6.2.2甲醛残留气体排放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设置专用的排气系统。 5.9储存
5.9.1灭菌后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去除外包装后,进入无菌物品存放区。
5.9.2物品存放架或柜应距地面高度2,离墙5cm~10cm,距天花板50cm。 5.9.3物品放置应固定位置,设置标识。接触无菌物品前应洗手或手消毒。 5.9.4消毒后直接使用的物品应干燥、包装后专架存放。 5.9.5无菌物品储存有效期
5.9.5.1环境的温度、湿度达到WS310.1的规定时,使用纺织品材料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d;未达到环境标准时,有效期宜为7d。
5.9.5.2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个月;使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医用无纺布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使用一次性纸塑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硬质容器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 5.10无菌物品发放
5.10.1无菌物品发放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10.2发放时应确认无菌物品的有效性。植入物及植入性手术器械应在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
5.10.3发放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应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出库日期、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
5.10.4运送无菌物品的器具使用后,应清洁处理,干燥存放。
6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
6.1朊毒体污染的处理流程
6.1.1疑似或确诊朊毒体感染的病人宜选用一次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双层密闭封装焚烧处理。
6.1.2可重复使用的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浸泡于1mol/L氢氧化钠溶液内作用60min,再按照本标准5.3~5.8进行处理,压力蒸汽灭菌应选用134℃~138℃,18min,或132℃,30min,或121℃,60min。 6.1.3注意事项
6.1.3.1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应每次更换。
6.1.3.2每次处理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消毒清洗器具,更换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洗手和手消毒。
6.2气性坏疽污染的处理流程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应先采用含氯或含溴消毒剂1000mg/L~2000mg/L浸泡30min~45min后,有明显污染物时应采用含氯消毒剂5000mg/L~10000mg/L浸泡至少60min后,再按照本标准5.3~5.8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