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0月,国家首次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其中也首次提到开展反假票斗争,而假票的具体定义却无。以后几经修改相关制度,对变造假币事宜尚无提及。 195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明确: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其强调了故意行为,但并未明确其是假币。 1962年3月,在新的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草案中第一次写出:“凡发现破坏的人民币(如挖补、拼凑、有意损坏、涂抹等),应将票币没收,认真追究来源,并视具体情节会同公安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如系误收经调查属实者,其票币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此处将挖补、拼凑、涂抹等定义为破坏的人民币。
1972年11月,经过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再次明确:“凡发现破坏的人民币(如挖补、拼凑、有意损坏、涂抹等),要认真追究来源,并视具体情节会同公安部门严肃处理;如系误收,经调查属实者,其票币可
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197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试行)中提出:开展“宣传爱护人民币,组织反假票、反破坏人民币的斗争”。这里分明将伪造、变造的假票与被破坏的人民币严格分开了,界定清晰。
1985年12月,人、工、农三行在关于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的情况和意见中指出:近年来,伪造、变造人民币活动猖撅??手工伪造和变造人民币案件不断发生。这里与伪造并行十分强调了以手工变造人民币的议题,“手工变造”是变造假币的基本特征,重印变造假币的出现,依然是体现了小炉匠式的单一操作行为。 1988年3月,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中规定:凡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要当场没收。加盖“假币”或“变造币”字样戳记??”。在此,首次提出了加盖“变造币”戳记概念,制度较前更精细,操作更求真务实,接近现实。同时,在此明确了两半张在一起的拼凑票纸幅基本不少者可兑换全额的内容。这很关键,即划清了变造假币与被
毁损的货币的界线,又从形式上本质上定性了到底什么是拼凑假币。两半张真币相连,纸幅基本不少,这能说明什么呢?它从量化上确认了票面被毁损后没有实现升值的本质。小张钞票间此起彼伏、此多彼少、此少彼多,剪去裁来,粘来贴去,反正不管你怎样变换拼凑,对缺去之部分没有另行拼凑多换的可能,1/2总是兑换半额,两个1/2总是兑换全额,公家没有受到损失,个人没有占到便宜,完全是透明、公开、公正、公道处理,即毫无争议,也没有漏洞,变造假币的不法分子无缝可钻、无可乘之机。 为什么呈正十字状缺少1/4票面的只兑换给半额?即涉及可疑的变造货币议题,其被剔走的部分,在外表形态上可能构成变造假币实物,处于升值后的范畴。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变造假币概念进行了确认,内容是“对国家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国家货币改变形态、升值的变造国家货币行为,以伪造国家货币罪论处”。直到此时,变造假币的技术性、实质性内容才最
终以法的形式确认下来。而在此之前,变造假币的概念似乎是抽象的,不管是出纳制度还是任何法规均未具体规定出变造假币究竟涵盖了什么内容,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现象均划在了被破坏、毁损货币的范畴。事实上,故意针对现钞货币而采取的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行为,是严重的变造国家货币犯罪,侵害了发行货币的国家主体,妨害了使用货币的公众客体。其与自然的无意的涉及货币的损伤现象风马牛不相及,如因地震、洪涝灾害,火灾、其他保管不周因素引起对货币的虫蛀、鼠咬、污损、熏焦、水湿、油浸、霉烂、变色等等,即应考虑按兑换标准予以兑换。相反,对于变造假币的犯罪行为和不法分子即应严厉打击,没收变造的假币及非法所得。对此,首先说明,本文一再提及和后面陆续提及的兑换标准问题,其与2004年开始执行的国家新的残缺、污损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一致。而此处讨论的是变造假币之的,是针对工作现实中发生的特殊矛盾与问题,解析技术事宜,甚至于存在争议的不同观点,对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