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

第一章 绪 论

一、法医学概念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 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二、法医学学科分支

1、法医病理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非正常死亡的尸体

研究内容:确定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推定致伤物、个人识别 2、临床法医学: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活体

研究内容:损伤、疾病、诈病和造作病/伤、性问题、虐待、医疗事故、人身保险的

鉴定

3、法医物证学:是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生物性检材

研究内容:亲权鉴定、个人识别

4、法医精神病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态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活体

研究内容:受检者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类型,评估在某一期间内是否处于精神异常

状态及程度。

5、法医毒理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人体

研究内容:对检材中各种化学物质作定性、与定量分析,阐明毒物的量与、中毒死

亡的关系。

6、法医人类学:应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个体的人类学指标的一门法医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骨骼、牙齿、毛发等

研究内容:种类鉴定、种属鉴定、性别鉴定、年龄鉴定,身长鉴定、损伤鉴定

三、法医学的任务

1.为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侦察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揭露犯罪行为,维护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2.为医药卫生立法提供科学依据,改善人民生活的社会或自然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促进医疗保健工作质量的提高;促进移植医学、赔偿医学等新学科的发展。 3.通过科学研究推动医学和法医学发展。

四、法医学的研究范围

法医学研究的范围极为广泛,既包括临床医学各科的有关内容,也涉及基础医学各门学科的领域。概括地说,包括损伤、残废、疾病以及死亡的医学和法律方面的问题。

我国法医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

(1)死亡和死亡学说

(2)正常和异常的尸体改变

(3)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中毒,猝死 (4)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5)法医临床学鉴定 (6)性犯罪、性功能障碍 (7)法医物证学鉴定

五、法医学研究方法 1.尸表检验及现场勘查

犯罪现场调查的基本原则是在20世纪初由Edmond Locard提出来的。 2.尸体解剖3.实验室检验4.临床查体5.动物实验

六、临床医生与法医学的关系 (一)临床医生与医学鉴定人 (二)临床医生与证据证人 (三)临床医生与医疗纠纷

七、法医学鉴定

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对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并以鉴定意见书的形式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称为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内容: 1、现场勘验 2、活体检验 3、尸体检验 4、物证检验

5、书证检验(文证审查) (

A.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 B.法医学鉴定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特殊证据;

C.法医学鉴定既是司法人员进行侦察的证据,亦是一种对案件判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

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由三个因素决定

1.法医鉴定人的学识渊博程度和水平,及其在这方面的经验;

2.鉴定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技术和方法的科学性、可靠性、特异性以及灵敏程度; 3.检验和鉴定的客体均应具备或满足检验或鉴定所需要的条件。 (

A.鉴定结论原则上应确切,不能模棱两可;

B.有时尚须与现场勘验记录、调查案件所作的访问笔录和案情调查报告、证人的证词、被害人或嫌疑对象乃至被告提供的情况相印证,方能确定其正确性,成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

法医学鉴定人

法医学鉴定人指受过法医学的专门训练,具备从事法医学鉴定必需的知识、技术和经验的人员。

法医学鉴定人通常指:

(1)各级公安局(厅)、法院和检察院的专职法医; (2)医学院校法医学系或法医学院的法医学教师; (3)有丰富医学学识和经验的临床医师。

法医学鉴定人义务:

勘查现场、书写鉴定意见书、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出庭接受质询

法医学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①鉴定人须接受委托;

②鉴定人应在司法部门或鉴定单位的专门实验室或医院的科室工作,对尸体、活体或物证应用科学知识和技术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③鉴定人应根据检验结果,实事求是地回答委托人或委托单位提出的问题,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拟写法医学鉴定书。

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法医学鉴定人根据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要求,对鉴定客体进行检验获得结果,最后得出结论,写出的文字材料称为法医学鉴定书。

补充鉴定

若委托单位提出新的问题和获得新的材料,可将新发现的材料及全部案件材料,一并交给鉴定人,要求鉴定人对原鉴定再次进行修改、补充和回答新提出的问题,称补充鉴定。 再鉴定或重新鉴定

若鉴定人所作鉴定的内容有重要遗漏或重大矛盾、鉴定内容在学术上尚有争议,或对鉴定人的鉴定能力有疑议,委托单位可委托他人另行鉴定,或增加鉴定人再作鉴定,称再鉴定或重新鉴定。

八、法学学生学习法医学的目的 1.法医学要研究法学理论、研究实体法学、程序法学的立法要求,不断为法学研究提供资料,为立法提供咨询意见或论证意见;

2. 法学需要了解法医学的技术进展,并以新成果不断丰富法学有关证据学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死 亡

一、死亡的概念

死亡指生物个体生命的终止,表现为循环、呼吸、脉搏等生命功能的丧失。

二、死亡的诊断

1.心脏死:心跳停止先于呼吸停止而导致的死亡称心脏死。

常见原因:心血管系统疾病、损伤、中毒、电击、酸碱和电解质失衡、自主神经反射性

紊乱等

2.肺死亡: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停止而导致的死亡称为肺死亡。

常见原因:呼吸系统及呼吸中枢疾病和外伤、机械性窒息和溺水、中毒、电击、高位截

瘫等

3.脑死亡: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的完全丧失称为脑死亡。

常见原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和外伤、继发心肺功能衰竭、继发其他器官疾病—肝、肾 脑死亡诊断指标(哈佛标准):脑昏迷不可逆转、无自动性呼吸、无反射、平直脑电图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直径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

亡的依据。如芬兰(1971)、美国(1978)、德国、罗马尼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国家虽然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

三、死亡过程

个体死亡自发生到最后终结的阶段称死亡过程。 (一) 濒死期

1、 是死亡过程的最初阶段。2、濒死期持续时间长短不一,可从数分钟至数小时,

甚至更长。3、与死因、机体状态和救治情况等有关。

死亡的最初阶段:1、中枢神经系统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抑制状态;2、意识模糊或

消失,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3、血压下降,心跳呼吸变弱,出现终末期呼吸。)

(二)临床死亡期

死亡的第二阶段:1、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由皮质延伸至皮质下部和脑干部;2、呼吸、

心跳停止,循环中断;3、各种反射消失。

(三)生物学死亡期

此期为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指组成机体的细胞发生死亡。

死亡的最终阶段:1、全身各组织代谢停止陷入不可逆状态;2、摘出的器官已不能作移

植用。

假死

1、概念:处于濒死期者,有时生命功能处于极度微弱状态,临床的常规检查方法难以察

觉生命指征的存在,此种状态称假死。假死者若经及时救治可复活,有时亦可自然复苏。

2、发生假死的常见原因:机械性窒息、镇静安眠药中毒、CO中毒、电击、高低温损伤、

脑震荡、癫痫、严重脱水、尿毒症、糖尿病昏迷、严重营养不良和强烈精神刺激等多种疾病或损伤,早产儿更易发生假死。

3、对怀疑假死者应作如下检查,仔细鉴别:

(1)心脏活动:①用听诊器在心前区听诊;②心电图观察心电活动。

(2)呼吸活动:①用听诊器在喉头部检查管状呼吸音;②气管插管时可感觉咽喉反

射。

(3)血液循环:①用眼底镜观察视网膜血管搏动和血流;②眼球张力和眼压正常;

③瞳孔变形试验,压迫眼球使瞳孔变形,解除压迫后,瞳孔很快恢复正常者为有血液循环;④用1%荧光色素钠滴眼,2-5分钟内,结合膜的黄染褪色,说明有血液循环。

4、超生反应:生物学死亡期开始后,在一定时间内,组织细胞仍保持着生命功能和对外

界刺激发生的低级原始性反应,此种现象称超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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