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管理好书--G管理模式下

3.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优

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2.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①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④ 支付合伙债务;

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a.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次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b.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c.合伙人分配利益应以出资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d.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a.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b.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c.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

十一条合伙企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继续经营。

2.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a.合伙期限届满;

b.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c.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d.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e.被依法撤销;

f.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a.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b.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 日内指定________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c.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d.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e.清算时合伙的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损失;如果逾期XX 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引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亏损或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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