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不能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菜谱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组织对重大活动期间可疑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受任务后,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召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专项会议,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具体要求,并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附件1)。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熟练掌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快速检测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驻点监督工作,必要时对驻点监督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做好车辆、监督设备、办公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做好执法文书、采样工具、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审查食谱、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采购和使用台账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加工制作环境、凉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
在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前,对采购的重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采样检测(附件2),检验合格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待用。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运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原理,认真做好关键控制环节和危险因素的监督监测,应每日每餐对承接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加工烹调过程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每餐后填写《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工作日检查记录表》(附件3),每天保障工作结束后填写《重大活动餐饮安全保障工作日志》(附件4),如实记录每日监督检查情况、处理情况及其他问题,于每日21点前分别向派出单位保障工作组汇报。
重大活动期间,驻点监督人员应携带食品快速检测箱,对食品、食品原料、饮用水、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环节等进行检测,并填写检测记录(附件5)。检出可疑阳性样品应立即封存暂停使用,并将可疑样品送具有认证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定量检测。发现饮用水不合格的应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
(1)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使用的食品;
(2)检验和检测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4)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重大活动期间,驻点监督员应如实记录保障情况,注意收集相关数据(附件6),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束10日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书面总结、工作方案、责任书、执法文书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配合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二)立即停止餐饮加工和供餐活动;
(三)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食品留样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五)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立即整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疑似食物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开
展现场监督检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如确定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职责权限启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期×年。
第七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食品药品监督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