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与报送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含经济技术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准备、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报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合同书》,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宜昌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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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竣工档案的内容与编制
第八条 竣工档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实际相符,不得随意涂改。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详见附件《宜昌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按有关要求据实增加。
第九条 竣工文件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以及《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建办[1995]697号)进行编目,并做到完整、准确、签证完备。
第十条 竣工文件材料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的立卷
立卷应遵循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并便于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立卷的基本要求:
1、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 2、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 3、案卷厚度分别为20mm、30mm。 (二)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
文字材料的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 mm x210 mm),同一卷内同样规格。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 mm x210 mm),图标栏露在外面。
(三)文件材料的整理
文件材料整理时要去掉金属物,小于标准尺寸规格的进行托裱,可将几张文件同时托裱在标准尺寸规格的白纸上,文件右边与白纸右边靠齐,托裱时使用化学浆糊。
(四)文件材料的排列
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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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五)文件材料的编目
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页号,并应采用80g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
(六)文件材料的装订
文件材料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 (七)文件材料的装具
案卷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第十一条 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竣工图的编制应在盖有出图章、注册设计师章和设计审核章的蓝图上进行绘制。
(二)设计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局部设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四)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变更,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等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二条 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与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有关资料一致,所有修改内容必须修改到位。竣工图的修改、注记方法规定如下: (一)对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用扛改法。即用一条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的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二)对于少量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叉改法。即用“x”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位置,画上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三)对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蓝图粘贴法。即将变更较大的部分进行重新绘制或绘成底图后晒成蓝图剪下,粘贴在变更部分上,吻合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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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竣工图 ,并注明修改依据。
(四)修改依据的注记
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等修改依据,应注记编号或产生日期。
修改依据中,每一条、款需注明被修改的图号。 第十三条 绘制竣工图必须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样清晰和字迹工整。绘制与注记要用碳素墨水。
第十四条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一)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总监、现场监理。
竣工图章示例如下:
竣 工 图 施工单位 编 制 人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 监
(二) 竣工图章尺寸为:50 mm x80 mm
(三)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色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第三章 竣工档案的报送
80 15 7 20 审 核 人 编制日期 现场监理 20 20 7 50 7 7 7 20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建设工程文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送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二)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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