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手续按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程序办理。
6.凡新建、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均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2.1.1.5编制作业指导书制度
1.项目部编制作业指导书必须针对施工特殊过程、关键工序向施工人员交待作业程序及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2.项目部对钻孔桩、扩大基础、墩台模板与混凝土、悬灌梁、现浇连续梁等施工过程或施工工序,必须结合现场施工实际和特点,逐项编制作业指导书,达到作业程序简明易懂,操作方法具体可行,施工过程有序可控,质量标准满足要求。
3.编制作业指导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规定、环保水保政策,依据本单位施工装备,环境作业条件,各项专业技术,习惯施工方法进行编制。 4.作业指导书的执行。作业指导书经过总工程师审批后下发执行。必要时,报上级技术部门审批实施。 5.指导书发放和接收统一编号和登记。 2.1.1.6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1.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大跨度桥梁等),项目部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项目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企业局级(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才能实施;必要时由项目管理机构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后实施。
2.1.1.7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1.项目部的更设计管理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执行。
2.Ⅰ类变更设计由主体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原设计单位在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后,负责变更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经院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原批准单位审定(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送)。以正式文件批复。变更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3.Ⅱ类变更设计由主体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原设计单位在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后,负责变更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经处一级的总工程师或总体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审定(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送)。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附必要的图表,格式见附件)通知有关单位。
4.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对后序专业的影响、凡影响后序专业者,应及时向后序专业提供变更设计资料,后序专业应将变更的有关内容纳入施工图
5.变更设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进行,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纪律,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技术责任。
2.1.1.8基础技术资料管理
1.技术资料由各级技术部门具体负责,定人定岗、实行分级管理。 2.技术资料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在建项目各级设计文件、施工
图纸、标准设计图纸、有关协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计划、作业指导书、变更设计、技术交底、试验和检验资料。各种技术资料、记录、施工技术总结,以及设计施工规范、规则、标准手册、科技情报资料、技术活动资料(含文字、图片、图纸)等。
3.项目部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技术人员负责资料管理工作,并督促和指导各队的专职资料员对技术资料进行管理。
4.各工点主管技术负责人均应建立单位工程技术资料档案袋,以便于系统汇集施工原始资料,处理有关施工技术问题,编制施工小结和编制竣工文件。各种技术资料做到内容填写正确,字迹工整,目录清晰,存档规范。 2.1.2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是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主要包括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存储管理、工程质量试验、样板引路、质量检查申报与签认、隐蔽工程检查、成品保护、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质量回访保修这八项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的编制由主管安全质量的项目副经理负责,安质环保部为主责部门,工程部为配合部门,安质环保部部长具体组织相关质量工程师、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等,根据项目管理机构相关要求、工程实际情况以及集团公司要求进行编制,并在正式开工前完成,由项目部各部门会签、领导审核后,以文件形式明确,并报送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备案。
2.1.2.1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存储管理制度
1.凡进入工地的原材料,必须经过质量员的检查,凡质量员认为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拒收,不准用于工程。
2.对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项目部必须进行验证: 1)书面验证:材料质保书、合格证等。
2)外观验证:钢筋外表锈蚀程度,水泥的生产日期,水泥是否有结块现象等,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退货。 3)数量规格验收:
4)材料复试:材料经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对已验收的材料进行合理的堆放,并做好标识。
4.一旦发现复试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分开堆放,并做好标识。
5.项目部应有专人做好每批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收料记录。 6.材料进场必须与现场监理取得联系并告之情况,并配合监理平行抽检。
7.材料员必须持证上岗。 2.1.2.2工程质量试验制度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2.凡发往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在开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现行验准进行检验鉴定,不合格又不能降级使用的原材料,严禁用于工程。
3.如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试验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