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必须采用特殊形式,但实践中旅游组团合同常以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旅游实践中有些合同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如旅游运输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旅游贷款合同。 在这里要正确区分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在本案中杨某交付的是定金,如果旅游活动没有成行涉及到双倍返还、或定金无权取回的问题,但预付款的性质与定金不同,预付款只是预先交付的团费中的一部分,如果旅游活动最后没有实际履行,应该返还给旅游者。

在旅游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违约金与定金并存的问题,即在旅游者缴纳的款项中规定有定金,同时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当旅游合同发生履行瑕疵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要注意违约金的支付和定金的双倍返还不能同时适用。

3、宏达海外旅行社的下属营业部与杨某等签订合同,本身这个营业部就是违法设立,而且宏达海外旅行社不能以企业内部的经营形式来对外要求免除承担责任,按照民法原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果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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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它的成立部门、开设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杨某交付定金时,该营业部出具的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这种做法都是不正规的,应该由该营业部盖以“营业部”为字样或者以“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为字样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且在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不能仅以合同经手人签字为准,即便签字的是法定代表人,为了合同的安全起见,也应要求其加盖公章,而且所盖公章不能有某某公司办公室或财务科等字样,而是该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或与营业执照上名称完全一致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 满目桃树空无桃花

基本案情:

年过花甲的林先生随旅行社到桂林恭城观赏桃花节,风尘仆仆地赶到景区却没看到桃花。昨天,他致电晨报热线,反映天马行空旅行社组织的“桂林、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徒有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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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正逢林幼青夫妇结婚35年纪念日,其儿子特意去天马行空旅行社为父母出行咨询旅游路线。因以前曾到桂林旅游过一次,夫妇俩希望换个景点。接待的小姐说,这次的桂林游因为有恭城桃花节,因而是一次很精彩的特色游。儿子觉得父母到桂林既可欣赏满山的桃花,还可以参加当地的节日,就替他们报名参加了上月28日到本月3日的桂林旅游团。

本月1日下午,按照游程安排,林幼青夫妇出发去恭城观赏桃花。导游将宣传手册发到手中时,林幼青惊讶地发现,宣传册上印的开幕式日期“2月26日”已被黑色水笔改成了“3月5日”。林幼青回忆,带队的导游当时告诉游客,桃花节开幕式的日期已推后了。尽管觉得自己受骗了,但林幼青当时觉得既然已经来了,不妨实地去看一下。 刚下车,林幼青就觉得自己置身于一个荒树林里,满是一棵棵含苞待放的桃树,却看不到一朵桃花。偌大的园子里没有任何游客,宣传册上讲的文艺节目在园里一个都看不到,演出的舞台也只搭了一半,工作人员正忙着给临时的舞台铺设木板。 谈起桂林之游,林幼青很生气:“我去桂林就是为了看十里桃花长廊的,要知道没有桃花的话,我根本不会选择去桂林。桂林的一些景点,我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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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全玩过了,何必去第二次呢?”

回到上海的第3天,林幼青便到天马行空旅行社要求给个说法。旅行社答应给100元作为补偿,但这样的处理意见让林幼青难以接受。

林幼青提供的旅游合同中,此次旅游的名称为“桂林、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但游览景点一览中并没将“桃花节”单独作为一个项目列出来。旅行社的一份参考行程表上,尽管有对恭城桃花节景观的详细描述,但也没将“桃花节”作为一个单列的旅游项目。

据上海天马行空旅行社营业总部接待部负责人丁家生介绍,今年桂林的天气较冷,桃花开得晚。旅行社推出的旅游项目是根据当地旅游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设计的,根据今年桂林恭城桃花节上月26日开幕的信息,他们设计了这条线路。

桂林方面负责接待的旅行社在该团出发前,并没有提及桃花节延后开幕,因此这个团准时出发了。

丁家生表示,桃花盛开的日子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旅行团没办法确定桃花盛开的具体时日,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来推测。对游客而言,到了恭城却没有看到桃花盛开的场面的确比较遗憾,因此该团回上海后,天马行空旅行社与桂林当地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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