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7-4
由G银行根据委托人P的指示开立的以B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保函规定凭首次书面索赔要求付款。B在完全知道P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项下契约责任的情况下仍提出要求。
请问:G银行在支付之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分析:G银行在不了解B缺少诚信的情况下付了款,G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按照URDG758的规定,保函具有单据化的性质。
案例分析7-5
应P的要求,G银行给B开立了见索即付保函,规定见索即付,该保函是担保P向B承建的建筑工程。随后B提交了书面索偿书,随附关于P违约的书面声明,指出P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完工,根据URDG758的规定,G银行将该声明转递给P,P否认声明的准确性。
请问:G银行是否必须付款?
分析:如没有确切的欺诈证据或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拒付理由,G 银行必须付款,因为根据URDG758 的规定,G银行只关心书面违约声明的提交,而非违约事实。
案例分析7-6
一份见索即付保函规定“单据必须通过EMS快递给担保人”,但并没有要求快递收据。随后,受益人实际上是通过另一快递公司DHL寄送的单据。
请问:担保人是否有权拒付?
分析:由于按照URDG758的规定,“担保人自身记录”并不包括何时、何地、如何将单据交付给担保人,也不包括何时、何地、如何将有关保函的信息发送给担保人,此时虽然担保人可在正常的业务操作中,从快递的信封等信息中确定保函的寄单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但“单据必须通过EMS快递给担保人”这一条件仍属于非单据条件,担保人应认为该条件未列明,并对此不予置理。因此,担保人对于受益人通过DHL寄单的这一“违规行为”将无权拒付。
案例分析7-7
应申请人的要求,担保人将保函的有效期从xx 年12 月15日缩短至11月15日,其他条款未变。受益人未发出是否接受修改的通知。随后,受益人于该
年11 月10 日提交了部分索赔要求,并得到了担保人的支付。现在的问题是,受益人于该年11月10日提交的部分索赔要求的这一行为,既符合修改前的保函有效期,也符合修改后的保函有效期。
请问:此时应视为受益人是否接受了修改呢?
分析:按照URDG758第十一条的规定,此时应视为受益人拒绝了修改,原保函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因此,在该案例中,保函的有效期仍为XX年12月15日,如果受益人于该年11月20日再次提交了保函余额的相符索赔要求。此时担保人仍应予以付款。
案例分析7-8
见索即付保函担保一销售合同项下货物的发运。保函规定凭首次书面要求书及验货人签发的说明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付款。随后受益人要求时,提交的要求书所引用的合同号与保函规定的相同,但验货人证明却引用了不同的合同号。
请问:此时担保人可否拒付?
分析:由于单据间矛盾,除非申请人同意付款,否则担保人必须拒付。但即使申请人同意付款,担保人仍可拒付。
案例分析7-9
G银行开立了以B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保函,随后B提出要求,G银行由于不能确定该要求是否各方面都符合保函条款的要求,在付款前征询其客户P的意见。P正在国外度假,两星期后G银行才与P 取得联系。P 通知银行拒绝付款,因为他认为要求不符合保函条款。请问:此时担保人可否拒付?
分析:B应有权得到付款。因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应由担保人G 银行做出,而不是其客户P,并且任何拒付必须在交单后5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并且只能依据G银行自己对单据的审核。
案例分析7-10
G银行凭IP银行的反担保函开立了以B为受益人的保函,委托人为P,保函规定见索即付,并明确规定于2010 年11月30日失效。2010 年11月27日B提交了含有违约声明的书面要求书和一份要求将保函有效期展延至2011年6月30 日以代替付款的声明。G银行将该要求书通知IP银行,IP银行又通知了P , P (与或未与受益人协商)同意展期。
请问:此时G银行是否必须对索赔要求书付款?
分析:不必。G银行依指示将保函展期,以保函修改方式生效,索赔要求书即告失效。
案例分析7-11
P要求阿姆斯特丹的IP银行安排通过一家巴林银行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最大金额为12 00万美元的见索即付保函。IP银行以电信方式要求G银行开立最高金额为1200万美元的保函,但由于传递系统的技术故障,G银行收到的电文中的金额是120 万美元,并以此金额向受益人开立了保函。
请问:银行是否必须对此负责?
分析:如果IP 银行和G银行均做到了诚信和合理谨慎,它们对该错误都不负责。
案例分析7-12
IP银行受P的指示安排B国银行开立最大金额为55万英镑的以B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保函。IP银行给其在B国的代理行G银行发出了适当的指示,但由于IP银行的电信传输系统的故障,发出的电文出现了错误,致使G银行收到的电文中金额为50.5万英镑。保函以此金额开立,由于金额与B和P的合同金额不符,B拒绝接受该保函.
请问:银行是否必须对此负责?
分析:如果IP银行在向C银行发送其开立保函的指示时,已经发现其电信传输系统的问题,但却继续使用该系统,对此错误IP银行不得依URDG免除自已对P 的贵任。
案例分析7-13
G银行开立的保函规定xx年10月1日到期。但由于紧急状态政府要求所有银行必须于9月16日起停业。10月10日,紧急状态令取消,银行重新开业。
请问:保函是否已经失效?
分析:按照URDG458 的上述规定,G 银行对在此期间有效期已过的保函不再承担责任,保函已经失效。
案例分析7-14
G银行开立保函10月1日到期。9月15日,受益人提出符合见索即付保函条款的要求,但由于政府宣布的紧急状态要求所有银行9月16日停业,造成G银行无法按计划付款。10 月10日,紧急状态令取消,银行重新开业。
请问:保函是否已经失效?
分析:G 银行对其不能及时支付不负责任。尽管保函有效期此时已过,但受益人仍有权要求支付,因为要求是在保函有效期内提出的。
案例导入
1995年4、5月,内地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在偶然的机会中,与香港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分别签订了5 份出口冷轧钢板的出口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5万多美元,付款方式全都是即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D/P at sight on collection hasis)。1995年6月初,前四批货物分两批陆续从上海港装船发出,运到目的港—菲律宾的马尼拉港。卖方也陆续分两次将四套总价值为45 万美元的托收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某分行寄往香港买方的账户银行办理托收。由于这四批货发货时间紧凑,所以到第四批货物发出后,第一批货款亦将到期,但客户坚持验完全部货后再付款,因而一拖再拖,直至逾期一个月之久。实际上是有意拖欠,另有他图。正当卖方千方百计要追回这四笔货款时,同年7 月中旬买方又提出要执行第五个总金额为20万美元的合同。卖方为了追回前4 笔货款,又能保住客户,正常收汇,故提出结汇方式改为即期商业信用证方式(Payment by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同时又提出对前四笔托收的催收。而买方则提出:因资金不足,执行完第五个合同后一次付清。为此,买卖双方僵持不下,后经洽商,买方接受了如下条件:卖方同意向买方执行第五份销售合同,向买方提供20多万美元的货物;同时,买方根据修改后的合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商业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是即期议付信用证。为了保证单证相符,该信用证主要条款均由卖方拟订。并将该信用证的保证条款做成: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s, indorse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credits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red upon 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s.And the payment will be pulsed additional payment for the amount of USD450 000.00 under beneficiary’s S/C No:95ST xxx on the collection basis which w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