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时候,要请当地的律师对进口商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出法律意见书。尤其对一些不发达国家的法律、金融法规更要详细了解,谨慎处理承兑汇票和银行保兑等细节。
案例导入
A公司是世界知名的自行车制造商之一,公司成立于1972年,产品出口遍布欧亚各地。由于目前自行车行业的技术已比较成熟,业内竞争非常激烈,厂商往往不得不满足客户赊账需求,但随即厂商担心赊账销售可能会导致坏账损失。A公司曾使用出口信用保险来解决坏账之忧,但坏账发生后,公司仍须承担至少20%的货款损失,且理赔手续相对烦琐。后来,A公司接触了国际保理商B公司,开始了解并使用国际保理服务。保理服务所提供的客户资信资料以及全套账户管理服务使A公司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最重要的是保理费用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费用。
请问:从上述案例中可得到哪些启示?
分析:目前,国际上许多商品已成为买方市场,商品品质的趋同性使传统出口竞争手段的作用逐渐变小。许多出口商转而通过向进口商提供优越的货款赊销便利提高产品竞争力,国际保理则可以有效减少赊销所导致的各种后顾之忧。
案例分析
某出口商A与一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双方拟采用D/A远期的方式结算,并同时采用国际保理方式融资。出口商向国内的一家出口保理商申请采用此服务,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国当地的一家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共核准了8万美元应收账款。此批货物采用分批运输,共进行5次运输,出口商已经装运了2次,价值3万美元。但此时出口商突然收到进口保理商发出的停止装运的通知,并撤销该信用额度的核准。原来进口商B由于涉嫌财务欺诈,正在接受该国司法部门的调查,进口保理商认为进口商B的资信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此提出撤销该批货物信用额度的核准。
请问:进口保理商有无权利要求撤销该批货物的信用额度的核准,以及出口商可否获得先前出运的货物已核准的账款的赔偿?
分析: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质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进口保理商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撤销(在此亦包含减额)必须
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电话(随后以书面确认)在收到撤销通知后,出口保理商应立即通知供应商,此撤销对供应商收到通知后的发货有效。
根据该规定,如果收到进口商资信的不利报告,进口保理商有权撤销他先前已经核准的信用额度,但是仅仅局限于尚未出运的货。物对于已经出运的货物,进口保理商仍然要承担支付责任。因此,出口商可以获得对于先前已经出运的货物已核准的账款。
案例分析
英国泰克斯公司从中国进口纺织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但随着进口量的逐渐增长,它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还要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但我国出口商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没有同意。之后,该公司转向英国保理商埃利克斯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通过双保理制(中国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埃利克斯公司作为进口保理商,这是国际保理中最常使用的方式),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公司董事史密斯先生称,国际保理业务为他们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延期付款条件,通过这种结算方式帮助他们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十分高兴。虽然进口产品的价格会高一些,但史密斯先生认为对他们而言,还是有相当大的好处。当进口商下订单时,交货价格就已确定,他们不须负担信用证手续费等其他附加费用。对出口商而言,虽然理论上说信用证方式可以保护出口商的利益,但实务中由于很难做到完全的单证相符,区此出口商的收汇安全也受到挑战。史密斯先生介绍,该公司在与中国供货商合作的5年时间里仅有两笔交易出现一些货物质量方面的争议,但问题都很快得到解决,且结果令双方满意。
请问: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得到何种启示?
分析: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国际保理正逐渐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比起信用证这种当前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显示了一定的优势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国际保理在国际结算领域将会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案例分析
某出口商A出口一批货物给进口商B,他授权当地的一家出口保理商C开展出口保理业务,出口保理商通过联系进口保理商为其提供了8万美元的信用额度核准,并很快与出口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在出口商提交了相应的发票后,出口保理商向其提供了80%的信用额度的融资。
但是10天后,出口保理商却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贸易纠纷的通知,告知他出口商年初以托收方式发给进口商的同样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已经被当局没收,致使进口商已经付款的货物无法提货,与此同时进口保理商还随附了一张进口国的质量检验当局开立的证明书,因此进口商拒绝支付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出口保理商为了避免损失,很快将出口商账户上的款项重新划归自己的名下出口商当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寻求与进口商进行磋商,但是5个月后进口商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
此时出口商转而对出口保理商提出索赔,他认为出口保理商这样随便划拨保理项下的融资款项是非常不妥的。因为保理项下的货物并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出口保理商不能因为其他结算万式下出口的货物存在问题导致进口商没有提到货物就随便划转保理项下的资金。
请问:出口保理商有无权利划转已经向出口商融通的资金?
分析:出口商保理商有权力划转已经向出口商融通的资金。其理由如下: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拒绝接受货物或发票或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并且如果出口保理商发生争端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发票日后90天内收到该争议通知,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由于这种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进行付款。“反索”是指因与出口商有关的应收账款所代表交易以外另一笔紧密联系的交易结果,债务人向出口商索赔,导致债务人对该应收账款提出异议。
在此案例中,进口商事实上就是采用“反索”以免除自己的支付责任。 首先,在保理项下的货物并没有质量问题,所以进口商不能采用抗辩方式来拒付货款,出口保理商也不能划拨出口商账户上的资金。但是在本案例中,进口商是通过另外一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自己没有收到货物据此不支付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与此同时,进口保理商也提交了相应的质量证明书,所有的这些都构成了“反索”成立的要件。
其次,如果贸易纠纷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出口保理商有权主动冲账,出口商如果对此提出异议可以在出口保理商为其提供的对账单30天内通知保理商,否则出口保理商这种冲账行为就被默认为正当的,出口商不能对此提出异议。
在本案中出口商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与进口商磋商,待进口商破产后才提出异议,此时已经过了提出异议的时间。
案例分析
某一出口商A向一进口商B出口一批价值12万美元的商品,装船后30天以D/ A方式付款。由于出口商A仅仅是一家业务规模很小的贸易公司,它不想过多地占用自己的流动资金,因此A希望采用国际保理业务融通资金。
请问:其业务流程是什么?
分析:出口商希望通过采用国际保理方式进行融资,其具体做法可以简要陈述如下:(l)出口商A首先选定一家出口地的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即C,然后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同时向它提出12万美元的授信额度申请以及提交出口保理商要求提供的进口商的有关资料,以备审核。
(2)出口保理商立刻选定进口地的D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然后将出口商A的申请递交D,进口保理商D仔细审核申请,然后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进口商B的信誉信息,通过综合各方采集到的关于B的资料,做出授信的决定,其授信额度为8万美元,并立刻通知出口保理商C。
(3)出口保理商C立刻将进口保理商的授信决定通知出口商B。出口商很快出运货物连同正本提单一起通过代收行交给进口商,而副本提单则交给出口保理商C。
(4)出口保理商收到副本提单后很快将发票的细节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并按照保理协议预付出口商80%的货款(6.4万美元)。
(5)货到目的地后,进口商凭承兑远期汇票取得提单提取货物,并承诺到期付款。
( 6)进口保理商将所有核准的货款付给出口保理商,当出口保理商获取已经收到货款的通知后,立即将其余货款支付给出口商A并扣除了相应的费用。
案例分析
我国出口商A以D/ A方式与澳大利亚进口商B签订一项出口贸易合同,并委托我国银行C(出口保理商)叙做出口保理业务,双方签署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和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出口商A交给银行C一张金额为20万美元的发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