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操作流程
在开办出口保理业务过程中,总行负责与国外保理商进行日常业务联络及风险控制、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往来以及与分行进行账务核对;分行负责融资方案的设计、与出口商保理协议的签订、资信调查与账户管理和催收到期款项等。
(一)出口保理业务的简单操作流程如下:
客户提出申请→分行发送相关报文至总行→总行向进口保理商(IF)申请初步信用评估→分行获得核准后与客户签订《出口保理协议》→通过总行向IF申请正式信用额度→获得核准后客户发货→交单和转让债权→(融资)→收款并做相应账务处理 (二)出口保理业务的详细操作流程如下:
1.出口商向我行提出叙做出口保理的需求并要求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
2.我行提请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如进口商信用良好,进口保理商为其核准信用额度并通知我行;
3.出口商与进口商就商品或服务销售达成一致后,出口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进口商;
4.出口商将发票副本提交我行,如出口商有融资需求,我行将付给出口商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的融资款;
5.我行通知进口保理商有关发票详情;
6.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7.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8.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给我行;
9.我行扣除融资本息(如有)及费用,将余额付给出口商。 八.定价及收费标准
(一)在考虑自身承担风险程度、业务成本大小及国外进口保理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上浮比例(在0.2%-0.4%幅度内掌握)。但在出口商已委托我行向国外保理商申请了信用额度并获得核准,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运约定货物的情况下,我行可视情况决定额外收取资信调查费,资信调查费按每笔800-1000元人民币计收。
(二)出口保理项下的融资参照执行我行远期出口押汇利率,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外币利息。 九.相关融资产品 (一)进口保理 (二)福费廷
(三)出口信保项下的应收账款融资 十二.典型案例 (一)背景资料
A公司是以精密仪器零配件制造为主的生产型企业,具备出口业务资质。2005年,A公司开始向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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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发展,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2亿元,净利润1000万元,其中出口创汇600万美元,出口业务占比40%。2006年,该公司与世界500强企业美国R公司寻求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R公司提出付款方式为OA120天。A公司分析,虽然与R公司的合作关系一旦建立,公司的对外销量将至少提高50%,但与R公司的合作将大量占用流动资金,企业周转会出现困难。
(二)需求分析
1.尽快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及时补充运营资金,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2.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上升趋势,希望尽快结汇,降低企业的汇率风险。
3.因公司出口的产品退税率较高,希望尽快出具核销联,方便企业提前核销退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解决方案
针对A公司的实际需求,我行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建议其采用出口保理方式操作。2007年上半年,A企业在我行申请了多笔出口保理融资,均运作良好,既满足了美国R公司的付款条件,又保证了企业自身的健康运转。
对我行来说,在与A公司的合作中获得了如下收益:
1.获得了中间业务收入,我行收取2.5‰的保理手续费,高于信用证的1.5‰; 2.企业出货后为提前获得资金在我行叙作保理融资,我行获得了利息收入; 3.巩固了我行与该企业的合作关系并提高了我行的国际业务结算量。 (四)后续发展
2007年下半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A公司的出口业务出现较大起伏,但R公司一般均能保证在发票到期日20天内付款。2008年上半年,R公司的付款有逐渐变长的情况(近一个月平均逾期60天),且有短付的情形,每当我行告知有短付时,A公司便发折让单来销账。在一次进口保理商进行催款中,进口商告知:出口商也欠进口商钱。于是,进口保理商便发出商业纠纷EDIMSG,通知我行商业纠纷信息。经沟通,A公司宣称纠纷金额并未如进口商所陈述那么高,对我行表示不同意纠纷金额,要求我行催收。
此时账款余额100万美元,全部被列为商业纠纷账款。 (五)案例解析
1.在出口保理业务中,潜在风险之一为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进口保理商立即免责直至纠纷解决。因此,作为出口保理商,运作业务前,除了向出口商充分宣讲保理业务的有关知识,还必须充分了解进出口贸易双方的交易历史和任何对叙做保理业务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以便日后出现商业纠纷或采取法律行为时争取主动。在本案例中,我行应立即要求进口保理商明确发生纠纷的金额及其产生的计算方式,只锁定纠纷的金额而不涉及其它部分,这样就可以相对降低我行的融资风险。
2.在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后,出口保理商应加强和出口商的联系,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在业务运作过程中,还应利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给出口商提供参考建议和忠告。在本案例中,进口商的短付、迟付现象出现时,我行应及时善意提醒A公司这一警告性现象可能内含的风险及可能后果。
3.出口保理业务所涉及的业务面很广,不仅包括资信调查、会计、审计、结算、信贷,还辐射到商品的生产、质检、运输、销售等领域,这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另一方面,业务人员应改变传统的结算作业习惯,渗入到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等领域,了解、掌握有关情况。这样,在运作保理业务时,既可降低业务风险,又可向客户展示我行优质的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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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一.产品定义
商品交易中的收款人(下称“卖方”)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并由商品交易中的付款人(下称“买方”)贴付利息的票据行为。买方付息贴现的票据可以是买方第一手签发的,也可以是买方收到的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与卖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即现行普通票据贴现业务)的不同点仅是贴付利息的对象不同。买方付息票据实际上与企业直接在银行贷款融资很相似,买方(即借款人)都得到了银行利息凭证用于做账,只是贴现利息远低于贷款利率,更符合企业的利益选择。
二.产品优势 (一)对于买方
1.买方付款的效果同现金付款一样,可以获得较好的商业折扣。
2.可以有效降低买方的融资成本,相对于贷款融资,买方筹资成本低得多。 3.远期支付现金,节约现金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会计处理更加规范。传统的卖方付息票据贴现方式下,企业之间结算,往往贴现利息仍由买方承担,买方私下将贴现利息转给卖方,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则是通过银行扣划贴现利息并出具利息凭证,会计手续规范。买方获得扣息凭证后,可以入账,合理规避所得税1。
5.操作手续便捷。办理贴现的手续与卖方付息贴现业务一样便捷。 (二)对于卖方
1.卖方在持票后,可以迅速、便捷地从银行办理贴现,获得票面全款,加快资金周转。 2.由买方支付利息,减少利息支出成本。 三.适用范围
(一)买卖双方合作密切,买方不希望将贴现利息转嫁给卖方或卖方处于强势地位,买方无法转嫁贴现利息(如在电厂和煤炭供应商之间,电厂很难将贴现利息转嫁给卖方),而买方希望通过票据方式尽可能降低财务费用的客户。
(二)上下游一体化的企业之间。例如:生产饮料和方便面的“统一企业”周边有“中富包装”和“紫江企业”等企业为其配套生产PET瓶、瓶坯、瓶盖等。
(三)卖方对现金要求迫切,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 六.操作流程
(一)业务操作流程图示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基本操作流程按我行卖方付息票据操作流程办理,具体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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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中包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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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方 1、开出商业汇票 卖 方 2、填写《买方付息票据9、 10 收妥3、出具《票据贴现贴现申请书》、提交贴现贴现买方买方付息承诺函》 材料、汇票原件 资金应付7、签定《买方付息银划入贴现票/商票贴现合同》、卖方利息 核对《买方付息票据指定贴现凭证》要素 账户 我行经办支行/部门 4、5、审6、审查买方付息票据业务验查贴资料 票 现利率 放款中心 8、发放放款指令 分行会计部门
(二)业务操作要点
1.经办支行/部门将卖方《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申请书》与买方出具的《票据贴现买方付息承诺函》所列各项要素进行核对相符后,方可受理贴现申请。
2.经办支行/部门核对买方付息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时,须重点审核付息承诺函的有效性。 3.审查部门及有权审批人按照我行商业汇票贴现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签注审批意见。
4.经办支行/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贴现手续,与卖方签订《买方付息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买方出具的《票据贴现买方付息承诺函》作为贴现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放款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对全套贴现资料进行审核查验齐全无误后,出具放款通知,在信贷管理系统生成贴现交易电子指令,通知分行会计部门发放贴现款项。
6.坚持“先扣息、后放款”的原则,买方视开户情况不同,采取下列方式划入贴现利息:
——买方未在业务受理分行同城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的,须在贴现放款之前将其应付利息足额划转至分行会计部门;
——买方在业务受理分行同城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的,须在贴现放款之前将其应付利息足额划转至其开立的结算账户中;
——买方在分行会计部门开立存款账户的,分行会计部门根据《票据贴现买方付息承诺函》从买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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