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 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则; 2 施工合同; 3 投标文件; 4 招标文件;
5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6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7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8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9 其他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和按规定应计列的差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发包人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若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其单价,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其单价。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的材料、设备单价与暂估单价的差额以差价方式调整总价。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计算。 4.8.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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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包人提供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结算按发包人、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依据有关计价规定最终确认的价格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 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与另一个或多 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要求发包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14 发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并应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额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扣留剩余的金额。
4.8.15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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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发包人不得因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工程质量争议而拒不办理整个工程的竣工结算。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 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5.1.1 封面:
1 工程量清单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 计价表格组成
2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5.1.2 总说明 5.1.3 工程量清单表: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甲供材料、设备数量及单价明细表,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明细表)
2 措施项目清单 3 其他项目清单 1)暂列金额明细表 2)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 3)计日工表 4)总承包服务项目表 4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 5.1.4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1 招标最高限价 2 投标总价 3 竣工结算总价 4 工程项目总价表 5 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 6 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 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8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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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计日工计价表 2)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0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 11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2 主要材料价格表 13 主要材料、设备差价表 14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15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16 现场签证表
5.1.5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工程造价咨询人
或招标代理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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